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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剑所联合环保协会举办公益诉讼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7-07-24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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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14日,湘潭环保协会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共同在湘剑所会议室举办新形势下的公益诉讼研讨会,律师与公益组织共同探讨新修改的法律条文对公益诉讼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与检察机关配合,提起公益诉讼同时争取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大家畅所欲言,发表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但同时也认为,现在虽然确定了检察机关的参与,但缺乏更明细的条款确定具体的程序,这一切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并不断完善。会后,王莹和朱峰律师还对协会正在调研拟提起的公益诉讼进行了具体分析和法律指导。

附录: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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