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规则
(2005年5月14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对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维护律师执业秩序,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南省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下称纪律惩戒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对会员进行纪律教育和惩戒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纪律惩戒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二)提出涉及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规则、意见和建议。
(三)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处理当事人对会员的投诉。
(四)对会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惩戒。
(五)指导市、州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纪律惩戒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决定及对会员惩戒的会议,须委员过半数出席方能进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纪律惩戒委员会设委员十五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纪律惩戒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委员(含主任、副主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委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惩戒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六条 对会员的惩戒决定及会员对决定的执行情况由纪律惩戒委员会委托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提请会长同意后对外公布。
第七条 纪律惩戒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费用纳入预算从会费中列支。
第八条 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有《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主任的回避由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
第九条 纪律惩戒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程序和规则,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纪律惩戒委员会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或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