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规则
(2005年5月14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律师协会财务管理,保证省律师协会经费收支的合法、公平、透明,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下称财务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实施财务预决算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财务委员会的职能是编制省律师协会财务年度预算与决算草案,向常务理事会提交预算、决算的报告。
第三条 财务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财务委员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财务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五条 财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向其负责。
第六条 财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编制省律师协会年度经费预算,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2、对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3、根据审计报告和会计资料,编制省律师协会年度经费决算,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4、就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
5、为完成上述工作任务,财务委员会有权出面委托社会相关服务机构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咨询和出具独立报告。
第七条 财务委员会的工作费用纳入预算从会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或废止。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