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工作原则,并依据本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全省律师和律师代表对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分为由监事会所确定的对专项事务的监督和日常一般性事务的监督。对于专项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指派监事专人负责;对于一般性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临时指派监事负责。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采取以事后监督为主,兼以事前、事中监督的基本方法。
第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热爱律师事业,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第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市州律师协会执行湖南省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组成人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提请临时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罢免、增补由其任免的组成成员及其他事项;
(六)接受会员的反映;
(七)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九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外代表监事会;
(二)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五)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具体工作;
(六)督促、检查监事工作;
(七)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因故不在岗位时,可指定一名副监事长临时行使监事长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长应当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秘书一名,由监事会从本会秘书处选任。监事会秘书在监事会领导下工作,为监事会提供联络、文秘和后勤服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秘书的职责是:
(一)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负责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本会的其他工作会议的开会时间、地点和内容及时报告监事长,并根据监事列席相关会议的规则或监事长的安排通知其他监事列席会议;
(三)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四)负责搜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五)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六)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七)负责监事会与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系;
(八)监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对象及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包括: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秘书处;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四)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实施监督:
(一)派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二)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重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派员列席财务方面的工作会议;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监事参加监督对象的述职会议,查阅监督对象的述职报告及秘书处提交的上述人员参加律师协会各种会议到会情况的报告;
(四)根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组织监事参加省、市州律师协会召开的涉及省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会议;
(五)提议临时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律师行业应当讨论并应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征求和听取律师对监督对象的意见;
(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可通过口头及出具建议函、意见书和警示函的方式发表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履职监督工作小组、财务及惩戒监督工作小组、代表联络工作小组等专门工作小组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监事均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和另两名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由监事长与另一名监事列席。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时,委托副监事长或者其他监事列席。
根据监事联系制度,监事可列席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秘书处也可根据监事长的意见委派秘书参加上述会议和活动。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秘书处应提前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列席各种会议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会议程序和审议、决定的事项违规、违章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应提出监督意见。副监事长、监事于会后将监督意见报告监事长。
列席各种会议的监事会成员不干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被监督对象依照职权独立开展的正常的决策、管理和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在作出决议或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或决定内容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监督意见,被监督对象应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三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 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人提出。临时会议至迟应于会前二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及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向监事长请假并说明理由。
未请假而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由监事长签署,并以湖南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的名义发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上形成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等文件,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送达有关机构、部门及个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在服从行业整体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监事会自行决定。监事对监事会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及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时了解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除明确由监事负责执行的外,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本会”指湖南省律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