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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撤销律师执业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3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789

邹健:

你于2009年6月经本厅同意准予律师执业,本厅向你颁发兼职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为 14301200920715604 ,执业机构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经查实,2014年初,你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辞职证明材料,4月以合伙人身份异动到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许可,6月领取了执业机构为湖南锐和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为 14301200910715604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12条的规定,根据《律师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撤销准予你专职律师执业许可,收回并注销你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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