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司法局:
为了做好2008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做好2008年年检注册工作对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律师队伍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确保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年检注册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政策性强,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厅成立2008年度年检注册工作领导小组,杨翔副厅长任组长,厅律师管理处向新林处长、省法律援助中心许光汉主任、省律协蒋春林秘书长任副组长,以律管处为主,省律协和省法援中心派员参加,组成办事机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各市州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年检注册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今年的年检注册工作圆满完成。
二、精心组织,严格把关
(一)做好年检注册前的检查等准备工作。各市州司法局要按照年初省厅的要求,于年检注册前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业务拓展、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问题比较多、整改措施不力的律师事务所,要严肃查处,暂缓年检注册。
(二)为了更好的完善律师诚信档案,为律师软件管理平台提供真实信息,各市州司法局律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材料应当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重新申报;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律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受到查处的,暂缓年检注册;不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暂缓年检注册。对于暂缓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各市州、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应向省厅写出专题报告。
(四)除现有的公职、公司律师外,现职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执业。律师事务所和市州公律科务必严格把关,对现职公务员申请注册执业律师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及有关责任人员。
按司法部司发通[2003]51号文件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收回律师执业证书:(1)专职律师调出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2)兼职律师调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或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在原试点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4)律师暂缓注册的;(5)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各类企业担任管理类职务的;(6)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7)受到停业执业处罚的;(8)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9)提交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书的。
(五)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注册,由各市州司法局公律科审核后,再由省法律援助中心到厅律管处统一办理。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其他非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法律援助中心注册。
(六)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今年暂不注册的律师,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经市州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厅律管处备案。
(七)非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人员不得注册为兼职律师。
(八)年检注册按规定的时间集中统一进行,年检注册工作结束之后,一般不再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九)年检注册后,每星期的前二个工作日受理新办证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三、年检、注册、办证材料申报及其它要求
(一) 律师事务所申请年检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2、执业许可证(副本);
3、
4、纳税凭证。
(二) 律师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恢复执业的需提供,2007年已注册的不需要提供);
(三)各市州司法局和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应当分所、分类造出(专、兼)律师名册和年检、注册公告名册一式两份,并按所附表格报软盘(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四)年检注册结束后,省厅对通过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律师以及予以注销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在省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并编印湖南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告手册。
(五)申请颁发专职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期满一年(以实习证发证日期为准);
2、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3、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6、实习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期间鉴定材料;
7、聘用合同;
8、原有工作单位的,提供辞职后将人事档案交由执业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的证明,在厅直所执业的,将人事档案交由湖南律师人才市场保管。
9、没有工作单位的,城市户口的,由街道办事处开具没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农村户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没有工作的单位证明;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明。在厅直所执业的,由湖南律师人才市场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六)申请颁发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除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中第8、9项外的其他材料;
2、本人是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证明;
3、原单位同意担任兼职律师的证明。
(七)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应提交《执业律师培训登录册》。
(八)其他要求
今年律师事务所年检与律师注册时仍然不收年检注册费。公告费的收取按原定标准和程序不变。律协会员费按省律协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