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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672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规范要求开展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脱离原单位后拟在我省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考核单位

由申请人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省直会员所管委会)负责考核。

三、考核材料

申请人应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复印件;

4.原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上一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证明材料;

5.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

四、考核程序

1.申请人向律师协会提交考核申请。律师协会收到考核申请时,对不符合或缺少的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考核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考核。

申请人因被投诉正在接受律师协会调查的,考核应当暂停,待调查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2.律师协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进行全面审查,对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掌握情况进行考试。考试总分值为 100 分,申请人得分为 80 分以上的,评定为考试合格。

律师协会还可以根据审查情况适时组织面试,面试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3.公示。对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4.律师协会出具考核意见。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对考核不合格的申请人,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五、其他事项

1.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申请人符合申请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申请人,考核合格意见有效期为一年。

2.考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再次申请考核。

联 系 人:刘媛

联系电话:0731-84586322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


 

附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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