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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三季度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工作通报
发布日期:2018-11-2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01

2018年7月9日,湖南省律师协会收到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提交的维权申请报告,反映其在7月2日到宁乡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该看守所以“公安机关限定只能在周五会见,且需要办案人员陪同,除非征得办案机关同意”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李凯律师认为其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为合同诈骗罪,系普通的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并未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属于可以会见的范畴,故请求湖南省律师协会向相关部门协调维权。

维权经过:收到维权申请后,湖南省律师协会迅速反应,立即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核实情况,于7月10日去函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商请其督促宁乡市公安局切实保障律师合法的执业权利。

维权结果:7月13日,收到李凯律师反馈消息,称其已于7月11日接到电话通知可以会见。李凯律师在当日下午顺利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邵阳市律协维护律师人身权

2018年8月23日下午5点20分左右,邵阳市律师协会接到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雁的维权申请,反映该所唐分德律师8月23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再审询问现场,唐分德律师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遭到对方当事人王某某无端殴打。

维权经过:邵阳市律师协会接到维权电话后,立即向湖南省司法厅律管处做出专题汇报,省司法厅律管处马上同省高院联系沟通协调,由省高院的法官当场对争议双方组织调解。省高院立案二庭庭长和再审承办法官对王某某进行了严肃地教育,告知了殴打对方律师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维权结果:在当日下午7点43分,双方愿意就此事达成协议:1、王某某向唐分德律师写出书面检讨并当面道歉,且今后王某某不得因为唐分德的代理行为对唐分德或其家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2、共同到医院检查,检查费用由王某某承担;3、王某某向省高院缴纳1000元罚款,并向唐分德律师赔偿3000元做为后期检查和治疗费用;4、唐分德律师谅解王某某的本次违法行为,不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由此,律师的正当权益得到了及时的维护。

永州市律协维护律师会见权

2018年9月14日,永州市律师协会接到广州瑞霆律师事务所刘刨律师的维权申请,反映该所刘刨律师9月13日在永州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被永州市看守所拒绝会见,损害其律师的会见权利,故向永州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其会见权利。

维权经过:2018年9月14日,永州市律师协会接到刘刨律师的维权申请后,立即组织负责人员了解情况,先联系市看守所了解具体情况,得知是派出所在移送材料的时候误勾选了“不得会见”的选项,因此,看守所会见负责人拒绝刘刨律师会见,永州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经过与市公安局、市看守所多方进行协调,把握该案发生的具体原因,从而协商出解决对策。

维权结果: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永州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与市看守所、市公安局协调,与派出所民警做好衔接,让派出所民警带刘刨律师会见其当事人,最后刘刨律师成功会见其当事人。

惩戒

案例一

株洲市律师协会给予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文奇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8年5月18日,株洲市律师协会收到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株云龙检建〔2018〕14号检查建议书,反映文奇律师于2018年5月7日在醴陵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监管场所规定,将通讯工具(手机)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经株洲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文奇律师在会见在押被告人时,确有向被告人提供通讯工具使用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7月5日,株洲市律师协会给予文奇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株洲市律师协会给予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文奇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

案例二

湖南省岳阳市律师协会因谭卓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违规行为,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5月20日,岳阳市律师协会收到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投诉谭卓明律师的材料。2018年5月20日,岳阳市律师协会接到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诉,反映湖南滴招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卓明(执业证号:14306200210294055)违反《法官法》的规定,代理顺发公司在岳阳中级法院的两起案件,不仅以其与法院领导有特殊关系为由诱使顺发公司与其签订合同,还在网上的个人简介中宣称其与法院的领导有特殊关系,并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对当事人说要协调法院的关系,即以“招待费”“包干经费”为名,收取代理费。经岳阳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被投诉人谭卓明律师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违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二)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的规定,2018年9月7日,岳阳市律师协会给予谭卓明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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