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医患双方权责提示
发布日期:2020-02-1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14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现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过程中医患双方的权责提示如下,以供参考。‍

一、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对疫情防控、诊治的主要法定职责有哪些?
1、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2、及时采取措施对疫情进行控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虽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但规定要求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故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当采取上述疫情控制措施。
3、对确诊患者进行医疗救治
(1)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后承担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救治任务。
(2)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国家卫健委目前发布的诊疗标准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在该诊疗方案未修订前,医疗机构应严格遵照该诊疗标准开展诊疗活动。
(4)按照规定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5)负责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4、对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安全保护和待遇保障。
(1)《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六十四条规定: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因此,对直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一线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安全保护和待遇保障。
(2)对可能出现的一线医务人员被感染或过度疲劳致病的危险因素应当进行早期识别和及时干预,防止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
(二)重点环节应注意的问题
1、诊疗的操作流程必须严格按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执行。
2、对被确诊或者疑似患者,必须接受隔离观察和治疗而遭拒绝的,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请求公安部门协助隔离和治疗,严防疫情扩散。
3、妥善、完整地将所有的医疗流程及相关记录留痕留存,确保所有防治行为可溯源查证。
(三)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特点和国家对疫情的防治要求,各医疗机构可采取预检、分诊、限制陪人活动等相关措施。



  二、患者或就诊者
(一)就诊者在就医时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1、如实陈述疫情严重地区接触史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在新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就诊者就医时,应当向医生陈述自己在就医前14天内,是否到过疫情严重地区或接触过从疫情严重地区回来的人员及具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患者;是否有新冠状病毒肺炎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有与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接触史;是否有发热或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如隐瞒上述情况,将视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得拒绝隔离观察、治疗的义务
被确诊或者拟诊为疑似新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接受隔离观察和治疗。如果拒绝,公安机关可强制执行。
(二)隔离观察、治疗期间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积极配合医生的诊疗,除按照医疗常规需完成的各项检查外,还需要结合就诊者的主诉及症状、胸片、肺部CT等结果,按照诊疗方案采集痰液、咽拭子、下呼吸道分泌物等标本行实时荧光RT-PCR检测2019-nCoV核酸或者行病毒基因测序;根据诊疗指南,以上项目还需要复查或增加其他辅助检查项目。
2、隔离观察或者治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不得离开隔离病房;医生允许的陪护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其他亲属或关系人不能探视。
3、对于新冠状病毒肺炎目前没有确切的特效抗病毒药物应有正确认识,治疗以对症、支持为主,并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或反复,以及可能出现败血症、呼吸窘迫综合征、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等并发症。
4、签署相关文件,以配合治疗有序进行。
5、患者在发热门诊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后,应配合医疗机构及时转移到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不得滞留在发热门诊区域,不得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三)解除隔离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新冠状病毒肺炎的诊疗指南,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具体以医生判断为准。
(四)居家隔离观察应注意什么?
除医学上的要求外,根据法律规定,尚需注意:
1、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不能去公共人多的场所及乘坐一切公共交通工具,尽可能减少与其他人员的接触。
2、一旦和其他人发生密切接触,需要记录接触人的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五)其他义务
1、有防止自身传染性疾病再传播的义务。
2、如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异议,应理性、合法维权,不得伤医辱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疫情防控具体法律问题的咨询,请与湖南省律师协会疫情防控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联系。湖南省律师协会疫情防控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由肖超元任组长(13707496578),何亚伟(13908472952)、杨美莲(13808418703)任副组长,省律协参政议政与公益事务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全体副主任为成员,联络人:曾佳魁(18711073366),周宇君(13874880232)


微信图片_20200217113433.png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