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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把握
发布日期:2015-11-0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60

民事诉讼、仲裁实务技巧论文和典型案例征文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把握

                      

                         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  石全瑜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属于社会道德规范的诚实信用作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民事诉讼法总则中以明示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诚信是律师执业之本,因此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前后,要把握好民事诉讼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把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过程,避免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和律师自己的执业行为带来被法律制裁的风险,保证自己代理的民事案件高质量地结案,以收到法院、律师与当事人都满意的效果。

一、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除了在总则中的第十三条以“诚实信用原则”这样显性的文字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外,在其他章节中,还有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隐性规定条文。经对《民事诉讼法》条文进行梳理,民事诉讼活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有:

1、对法院以及案件审判人员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1)平等对待和尊重诉讼当事人。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管辖之移送管辖。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回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对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1)举证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履行诉讼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对案件陈述的意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发起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 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1)主动回避。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遵守法庭诉讼规则与秩序。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3)如实陈述案情。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民事诉讼活动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不以不是本院管辖为由或者嫌移送案件程序麻烦或者移送案件需要花费邮寄费甚至差旅费为由,劝当事人撤诉,让当事人自行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审判人员有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应当等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才被动回避。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诚实善意。即当事人要按法院要求在举证期限内及时举证,不得搞举证突袭;当事人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搞恶意诉讼或者仲裁或者调解,不无故利用管辖异议程序拖延诉讼,不搞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诉讼中要真实陈述案情和发表意见,不能作虚假陈述或实施相互矛盾的行为;当事人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恶意逃避执行。

3、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代理人、证人及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诚实善意。即要求参加诉讼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如果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如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果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只要具有其中情形之一,就应当自行主动回避,而不应当等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后才被动回避。要求诉讼代理人、证人及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要求诉讼代理人、证人及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案情。不得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三、律师在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把握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绝大部分是针对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成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委托授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后,必然就受到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只有尽可能准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方能既取得法院的配合、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从而确保自己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诉讼活动的顺畅与安全。

    1、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公正、诚实和善意地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则主动拒绝接受委托。

    利益冲突审查的内容为:看看本案是否自己或者同所的律师已经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看看本案是否与自己或者同所律师有利害关系;看看本案是否与自己近亲属或者同所律师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看看本案是否与自己亲朋好友或者同所律师的亲朋好友有利害关系。通过利益审查,只要发现上述情况之一,即应果断地告知当事人本案与本律师及其相关联的人有利益冲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便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2、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公正、诚实和善意地与当事人分析证据,解析案情,告知当事人发起诉讼后存在的各种诉讼风险,不向当事人作出任何案件审理结果的承诺。

证据是能否赢得诉讼的决定性因素,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就应当谨慎地研究分析当事人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如果需要证人作证的,要告知当事人证人当庭作证的证言才能被法院重视以至采纳,所以要求当事人拿好把握,能否动员证人出庭作证。拿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证人名单后,律师应当约证人见面,就当事人欲让证人证明的事实进行交谈询问,然后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与诉讼经验辨别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的真伪,再根据证据材料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解析案情,告知当事人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当事人不作出任何案件审理结果的承诺,让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谨慎决定是否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代理关系。如果通过分析证据发现系虚假诉讼或者是虚无诉讼,则应告知当事人律师不便接受委托。在解析案情的过程中,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迫不得已的解决纠纷方式,如果有可能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优先选择协商、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3、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公正、诚实和善意地分析案件的管辖法院。

    当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当事人户籍地或者住所地以外的法院时,建议当事人从诉讼成本因素以及诉讼活动中人情因素对案件发展走向的影响,谨慎考虑在哪里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4、律师严格按律师法与律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当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以及解决纠纷最理想的方式是协商、和解、调解之后,当事人仍然决定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决定与律师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律师所面对的当事人不论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都应严格按律师法与律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绝对不要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和私自收取代理费。这样做既是律师法与律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也是律师有效保护自己执业安全的有效措施。决定与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律师要根据案件诉讼标的大小或者难易程度,管辖法院的远近,与委托人协商好代理费、办案费的收取数额和收取方式,还要明确告诉委托人法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可能会发生的司法鉴定费、证人出庭费、鉴定人员出庭费、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费等费用的支付和承担规则,以免在代理委托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过程中与委托人发生纠纷。

5、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严格按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参加诉讼活动活动,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一是按民事案由规范合理合法地确定诉讼请求,用中性平实的语言为委托人书写民事起诉状,说清案件事实和阐明所主张的理由。

二是根据民事起诉状主张的事实,使用合法、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作为证据提交,自觉抵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并按法院要求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证据材料和申请证人出庭,不搞证据突袭。

三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尽可能穷尽地检索涉及本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搜集相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书。对案件的疑难问题与本所律师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谨慎保管委托人移交保管的证据材料。及时与委托人沟通交换案件辩论观点。在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把案件办理情况通报给委托人,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要及时与委托人研究解决办法。

四是不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及时到法院复制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进行研究,为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做好充分准备。

五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对己方委托人不利因素的情况下,不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不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六是按律师法与律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要求,与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正常交流沟通,不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委托人要求律师向法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要果断拒绝。

七是在代理参加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现审理案件法官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时,要坚决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使法官的审判活动回归法定的正常审判程序轨道。

八是在代理参加诉讼活动过程中,始终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委托人,坚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利益诱惑,坚决不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九是在代理参加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现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与对方当事人解决纠纷情形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充分说明以判决方式解决纠纷的利弊与风险,建议采取协商、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然,最终决定用何种方式解决纠纷,还是由委托人自己决定。

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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