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法官代表与律师代表讨论了《湘潭市法官协会、湘潭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交流与合作的方案》、《湘潭法官与律师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湘潭市法官协会、湘潭市律师协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讨论稿)三个文件。
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仅就涉及法律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会商,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不涉及个案,其价值取向是搭建法官与律师合法、畅通的交流平台,充分实现尊重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切实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执业权利,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会商机制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二是建立相互监督评价制度,根据各自掌握的情况,互通双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交换具体处理意见,在各自的考核工作中,相互征询意见,并将其作为法官、律师评先评优活动的依据之一;三是充分利用双方的培训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四是加强学术理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