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方地区普降暴雨,长沙城区出现积水,部分道路实施了管制措施,但在政府部门和长沙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城市迅速恢复了正常运转。而这场持续的暴雨,不经意间引发了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笔者通过检索并结合生活实际,总结分析,与您分享。
劳动人事篇
问题:暴雨天气上班途中意外摔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摔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原因为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因此,原则上,若因暴雨天气导致道路积水湿滑,职工正常上班途中滑倒摔伤,虽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并非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2款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劳动者适用上述规定也应满足3个条件:即“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伤害发生在工作区域内”、“劳动者所从事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应与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相关”。故上班路上虽接近工作时间,但不在工作区域,也不属于从事预备性工作,不能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事务,故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问题:暴雨等极端天气导致无法出行上班,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工资?
暴雨所造成的极端天气在法律上称之为不可抗力,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种情况下的工资支付问题,更多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以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劳动者可在家中办公,极端天气即便不去单位也能完成相关的工作内容,且在家中办公也不影响工作本身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后一致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
第二,如果劳动者必须到单位才能办公,劳动者又因极端天气无法前往单位,用人单位可先与劳动者协商,考虑优先使用年休假进行抵扣,这便不影响工资的发放。
第三,如果劳动者已没有年休假可抵扣,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无法上班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但一般情况下暴雨导致的出行困难不会持续很久,劳动者还是需要克服困难到岗上班,否则会有被认定为旷工的风险。
同时,极端天气下根据政府部门的指令,有些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是必须进行停工停产的(如港口作业、建筑工地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如因暴雨导致企业停工停产,这期间的工资应正常发放。
车损理赔篇
问题:暴雨导致机动车被泡水受损,保险公司是否会进行理赔,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020年车险综合改革后,包括发动机涉水险、自燃险、盗抢险、玻璃险、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险、指定专修厂等险种均合并到车损险中,不再需要单独投保。因此,原则上只要车主购买了车损险,因暴雨导致机动车被泡水受损,保险公司都会进行理赔。同时,若因暴雨形成洪水把机动车冲走丢失,保险公司也会根据车损险进行理赔。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事车辆存在“未正常年检”、“涉水熄火后二次启动发动机”等情形,保险公司有权予以拒赔。因此,如果发生车辆被淹导致受损的情况,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是:
第一,车辆熄火断电,切勿点火发动,人员撤离涉水低洼处,注意人身安全;第二,保护现场,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报案;第三,保险查勘人员现场勘查并指导后续处理操作。
问题:小区地下停车场因暴雨被淹导致车辆泡水损失,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本次湖南降水,省气象台和省防办相继发布了暴雨红色预警和防汛预警二级响应,而当降水量达到一定量级且积水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情况下,暴雨可能会被认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故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物业公司在暴雨到来之前,已经做了相应措施,以及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如已按时检修停车场排水系统,在停车场入口增加防水沙袋,在停车场或小区门口张贴警示通告,电话、微信、短信通知车主移车等),物业公司承担被淹车辆损失的可能性较低,同时车主可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房屋受损篇
问题:暴雨引发房屋墙体漏水,谁来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房屋渗水(漏水)的原因会很多,而原因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就不同。
1、房开企业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该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若房屋还处在质量保修期内,又非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导致漏水,购房人可要求房产开发企业进行维修以及赔偿损失。
2、物业公司责任。《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上可知,如果漏水点在业主专有区域,且如果物业公司未依照物业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如墙体外墙养护),物业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相邻业主责任。如果因相邻业主存在装修不当、室内设施管理不善,从而导致房屋漏水,还可要求相邻业主及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篇
问题:暴雨天气导致户外广告牌掉落或林木倾倒造成人员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1257条规: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户外广告牌和林木权属主体承担的是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除非户外广告牌或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否则就应对受伤行人承担侵权责任。
物品遗失篇
问题:暴雨导致物品遗失,众多遗失物、无主物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因此,遗失物的拾得人不能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已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应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