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的精神,经过半年多的起草工作,2011年5月11日,湖南省司法厅正式公布实施《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问责办法》主要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履行的6项管理职责、应当追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责任的15项违法行为、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的5种方式等内容。
《问责办法》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专项考核,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受到问责的情况应当存入其执业档案。
《问责办法》的公布实施对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确保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湖南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