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湘声报》“法治中国”刊登了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李德文解读四中全会《决定》法治精神的有关内容。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此,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李德文接受了《湘声报》的采访,从“完善法律职业准入”的角度,对《决定》法治精神进行了深入解读。
李德文会长认为,《决定》提出的“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与本轮司法改革中的诸多要点相合。
李德文会长指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非常必要,这涉及到法律职业化和法律职业专业化的价值取向。在中国统一司法考试,是法律准入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仅仅只有司法考试并不完备,模式化的司法考试使得司法考试工具化。为此,李德文会长列举了英国、美国、德国等较为成熟的法治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准入的做法,并总结归纳了这些国家的实践经验。
谈到“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李德文会长指出,从法律技术层面来讲,就是要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单纯从道德和意识形态方面去落实是不够的,要对法律有共同认识,对法律精神有共同理解,共同追随法律固有的价值和理念,必须排除岗位主义、本位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在于促成体内人员的流动,打破岗位主义带来的权本位思考,从而真正走上共同的法律价值理念,绝不能把个别的岗位选拔等同于职业体流动。李德文会长强调,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其本质是改革司法制度,只有纳入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司法制度改革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手术”,达到公众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