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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公开承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15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12

各市州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省律协各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公开承诺是创先争优活动的基础性环节,扎实做好年度公开承诺,对于抓好全年的创先争优活动至关重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实际,现就2011年度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公开承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承诺内容

全省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在落实“三零”目标、 “三个一”实事和“五不准”执业纪律的基础上,按照“六个坚持”(具体内容附后)的要求拟定承诺事项。同时要注意工作衔接联动,将学习实践活动尚未落实的整改任务、2010年未兑现的承诺事项,列入2011年公开承诺内容,并根据2010年领导点评和群众评议的意见建议作出相应承诺。(公开承诺参考内容见附件1

二、进一步严格承诺程序

全省律师行业要按照湘律创先发〔20102文件要求,在做好调研走访、提出事项、审核确定、公开公示。

各市州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利用现有的法律服务热线、网络服务平台,或以发放律师行业公开承诺事项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开展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党员要主动听取身边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期盼和要求。

在深入走访的基础上,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党员要对照上级党组织的新要求和群众的新期盼,对照律师事务所及其党支部发展目标,对照党员自身岗位特点、职责要求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通过认真分析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承诺事项。

继续坚持上一级党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承诺事项审定把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指导帮助党员确定承诺事项,确保承诺事项具体实在、切实可行。承诺事项确定后,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党员要填写公开承诺书,分别报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审核备案。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承诺书要以多种等形式向党员、群众公布。党员的承诺书由所在党支部统一向党员和群众公布。

三、进一步抓好履诺践诺

要搞好公开承诺与领导点评、群众评议的有机衔接,做到“承诺、审诺、示诺、督诺、评诺”环环相扣、有序推进。

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承诺践诺情况要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对承诺事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要加强督查指导,对承诺事项落实不及时的,督促抓紧兑现;对落实难度较大、涉及复杂问题的承诺事项,上级党组织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落实承诺事项。

结合个人自评、党员互评、组织讲评、领导点评、群众测评,探索建立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上评下议的动力机制。“七一”前后和年底,结合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活动日、“三会一课”、年度考核等经常性工作,上级党组织对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党员践诺情况进行一次点评;上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群众代表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党员践诺情况进行一次评议。领导点评和群众评议情况要定期向党员群众通报。要把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党员兑现公开承诺的情况,列入律师事务所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党员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承诺质量

各级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公开承诺的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成员要带头深入联系点,督促指导开展公开承诺,用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通过开展交流、推介承诺书范例、组织现场观摩等形式,搞好典型引路。要认真总结开展公开承诺的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党员创造的好做法和涌现的好典型促进创先争优活动顺利开展。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公开承诺工作中存在的带普遍性的突出问题。突出先进性,防止降低标准,把承诺等同于一般性的工作和纪律要求;突出实践性,不喊空洞口号,防止承诺事项与行业实际、律师事务所实际及党员工作实际脱节;突出针对性,防止统一规定承诺事项,统一印制承诺书让大家签字,列好承诺事项让大家打钩等现象,避免承诺内容空泛、抽象、笼统、雷同,要区分党员的不同岗位,逐一开展公开承诺;突出操作性,做到有明确目标、有具体项目、有管用措施、有完成时限,使承诺便于践行、便于评议、便于考核、便于监督,确保所有基层党组织都承诺,所有有践诺能力的党员都承诺。

2011年度公开承诺原则上要在323前完成。328前,各市州及省律协各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要将开展2011年度公开承诺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3月中下旬,省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市州、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党支部2011年度公开承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市州各单位要提前组织自查。

附:1.公开承诺参考内容.doc  

2.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公开承诺书(参考样式).doc  

3.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党员主任或合伙人)公开承诺书(参考样式).doc  

4.党员公开承诺书(参考样式).doc

湖南省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

2011年3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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