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情况
本次研讨会由省律协理事、长沙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岳同志主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刘文华处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张乐夫法官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李晴庭长作为嘉宾,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位嘉宾分别从人力资源管理与法律规范的结合、比较民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针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主题演讲。刘文华处长介绍了《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及社会保险各险种的操作程序,并就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如何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提出了建议;张乐夫法官针对侵犯社会保险权益的成立要件尤其是归责原则的适用,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总结了我国立法现状及我国归责原则的适用及责任构成,并就工伤保险赔付待遇等具体实操问题发表了精彩见解,引起了现场人士的共鸣与思考。李晴庭长介绍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理念、审理思路及审理原则,还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司法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本次会议将收到的全省律师关于《社会保险法》方面的21篇专业论文,汇编成《研讨会论文集》。此次入选论文立意较高、观点鲜明、提出的解决措施明确具体,凝结了论文作者的心血与智慧。其中论文作者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贺城律师、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罗春华律师、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瞿颖律师、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刘泽安律师,分别围绕农民工养老保险、私营企业内退人员社会保险、外籍人员在湘的社保办理和建筑工地务工人员的伤残赔偿等问题,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在现场讨论及答疑阶段,三位嘉宾与与会人员进行了专业互动,对《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研讨成果
出席会议的各方就《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在实务操作中的五个方面问题达成了共识,为执业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性意见(本部分内容系由录音整理,未经各演讲人审定)。
一、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案件的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目前,在案件受理方面,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规定的受案范围执行。
二、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问题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存在许多障碍。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今后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案件在法院的审理再无争议,对单位没有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标准较低,而城镇的医疗费用较高的情况下,农民工没有通过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可以要求赔偿。
三、工伤双重赔偿问题
1、对于第三人致害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问题,有差额补偿和有条件的双重赔偿两种观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规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第三人致害造成工伤的案件处理,应综合社会保险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特殊行业的社会保险
1、特殊行业保险缴纳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特殊行业的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为:
①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③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但社会保险特别是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基率与劳动者实际工资不一样时,凡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提起工伤保险赔偿诉讼的,一律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计算赔偿金额。
2、建筑行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赔付问题。
建筑行业中,凡因承包商违法分包而聘请的劳动者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而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用工单位违法发包承担工资支付和工伤赔付责任,不承担双倍工资等责任。
五、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要求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公平保护,适当倾斜的原则处理。对于工伤复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等级发生重大变化的,劳动者所提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应予支持。
本次会议还就《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对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进行了充分研讨,并进一步就该部法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思考与预测,故本次会议在社会保险法的实务操作方面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