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行业管理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7-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9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设的意见

(2004年3月22日 (2004)律发字第23号)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重要论断,是建设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建立完善的律师诚信制度是全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律师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中,全国各级律师协会要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司法部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宗旨,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入手,全面推动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设:

  一、充分认识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重要性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律师必须身体立行的实践性道德标准,也是律师行业自我完善和有序发展的需要,是律师行业的立身之本。

  近年来,律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工作得到各级律师协会的重视,通过制定《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完善律师行业的诚信服务水平。但是,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仍不容忽视:有的律师执业中敷衍塞责、玩忽懈怠,损害当事人利益:有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滥做广告,虚假宣传,搞不正当竞争:有的律师为了达到目的,不惜人格与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建立不当关系,甚至贿赂公检法人员。目前,个别律师的诚信缺失,造成整个律师队伍的社会公信度和整体形象的下降,已成为社会关注、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这些问题的发生,与律师行业缺乏健全、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密切相关。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起步仅有20多年的中国律师要在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有更大的发展,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完善律师执业理念显得尤为迫切。我们要通过律师诚信制度的建立,有效遏制部分律师执业行为失范现象,克服和消除一些妨碍律师事业发展的弊端,推进律师业的发展。

  各级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诚信制度的建立对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在开展加强律师诚信建设工作中,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律师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密联系律师队伍诚信建设的现状,通过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完善律师行业诚信制度的建设等活动,使广大律师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念,努力塑造律师队伍的诚信形象,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开展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设律师诚信制度,就是要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约束律师的信用行为,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律师诚信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律师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要从律师的执业活动的整体出发。通过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遏制律师执业中的不良影响,促进律师业自身的健康发展,最终达到律师业的良性发展状态。

  (一) 制定、完善律师执业的行业标准

律师行业标准是衡量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构成社会对律师诚信度的基本判断。20多年来,各级律师协会在行业规则的制定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可以说基本覆盖了律师执业活动。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的深入改革,行业规则需要修订或针对新的问题重新制定。

在律师诚信建设工作中,各级律师协会要抓紧制定、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和各类律师业务规程、标准,尽快建立起与律师诚信建设相适应的律师行为规范体系。

(二) 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实现管理的基础单位。因此,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的提高是律师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一套持续稳定的律师事务所服务管理体系,实现律师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对律师业的必然要求。

  1.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制度。各律师协会要通过对现有实行多年的委托代理合同进行修订,统一规范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格式。通过规范委托代理合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明确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律师代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靠度,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2.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害,影响律师诚信形象,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益。

  3.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律师协会应统一制作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并作为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一项必经程序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内容。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要将服务质量监督卡发给当事人并告知其作用。案件办结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回,附卷归档,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律师事务所通过定期对服务质量监督卡的考评,督察律师代理服务质量,将律师执业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

  4.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公示制度”。各级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公示制度”的落实和监督。“律师执业公示制度,是指将律师服务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服务规范、投诉电话等律师事务所服务事项、服务标准,通过在律师事务所内公示或出版小册子等方式接收社会监督。

  5.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各地律师协会要统一承建立律师事务所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保险机制的建立对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律师执业的信誉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 建立律师诚信制度保障体系

要确保律师诚信制度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和引导,各级律师协会必须建立和完善律师诚信制度的保障体系:

  1.完善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制度。律师协会作为业内的管理者,要对一些违反各项行业规范及大多数会员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的行为予以行业惩戒,这是维护行业整体形象、提高行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各级律师协会要完善投诉、处罚机制,保证投诉受理渠道畅通,加大对律师行业中违规违纪行为的约束和惩治;

  2.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律师诚信档案主要由三方面内容组成:一是律师基本情况信息系统。二是良好行为信息系统。包括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受到管理部门及客户奖励、表彰情况:三是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客户投诉并经查证属实、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违规、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行为,被依法限制注册等情况。各地律师协会要利用现有资源尽快建立、完善本地区诚信档案系统,争取2004年内利用网络资源在全国律师行业内建立律师行业诚信档案系统,逐步实现律师全行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通过对律师信用档案的管理,开列失信者“黑名单”,让市场自动惩罚缺乏诚信甚至职业道德败坏者。

  3.律师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律师协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律师执业的有关情况,增加社会的可识别性,提高律师管理工作的透明性。披露的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向社会公众服务事项及服务标准;受到行业处分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情况:受到表彰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4.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评定机制。各级律师协会要对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教育、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业务拓展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量化分析,确定信用评定标准。通过对律师事务所信用的评定,对不达标律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监督,积极引导、推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5.进一步完善律师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继续教育、岗前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以及新法律与执业技能的等制度,通过全面、持续和规范的行业教育,不断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保障各项诚信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开展的监督与推进律师的诚信制度建设对完善律师行业自身发展,规范法律服务市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律师协会在此项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

  1.各级律师协会要重视律师行业诚信制度的建设。在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工作中,律师协会是具体组织和实施者,各级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职能,通过诚信制度建立工作的开展,以此为契机,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律师行业诚信制度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各地在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工作中,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律师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本《意见》中的要求,深入研究改进的措施,建立律师诚信制度,要建之有益、建之有效。全国律协将向各地律师协会推荐一些律师协会的律师诚信制度实施方案、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和委托合同指导,性条款,供各地律师协会参考学习。各律师协会也可借鉴国际同行管理惯例,完善我们律师的管理体制。

  3.加大律师协会行业监管力度。各律师协会要认识到,对于不讲信誉,破坏信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姑息迁就,就是对依法执业、诚实守信律师的严重伤害。严格律师队伍的管理,是提高行业自律的有效手段。业内的监督:一是在全国律师执业教育整顿活动中,要开展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大检查活动,通过调研、研讨等方式,找出律师行业中诚信缺失的问题和症结,提出解决办法。二是,要加强对投诉的受理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予以惩戒,绝不姑息。业外监督,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通过各种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律师协会在对律师进行行业处分工作中,可邀请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担任特别委员,以提高处分公正性和公益性:根据“律师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违纪律师的处罚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等。

  诚信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动力,是品牌树立的基础,更是中国律师业迎接挑战的前提。希望在广大律师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完善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诚信制度,用诚实守信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做出新的贡献。



点睛网在线培训| 如法网| 用户登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
主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省司法厅综合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