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7日 湖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各级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缴与使用,保障我省各级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湖南省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湖南省范围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市、州律师协会为湖南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但市、州律师协会和公职律师办公室团体会员除外。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五条 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两种。团体会费由律师事务所缴纳,个人会费由执业律师缴纳。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分别以当年年检和注册登记的为准。每年年检注册时上缴会费。
第六条 会费缴纳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团体会费标准
1、在长沙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每所(部)15000元;
2、在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岳阳市、常德市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每所(部)8000元;
3、在永州市、益阳市、娄底市、邵阳市、怀化市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每所(部)6000元;
4、在张家界市市区、湘西自治州州府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每所(部)4000元;
5、在其他各县、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每所2800元。
(二) 个人会费标准
1、在长沙市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每人1800元;
2、在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岳阳市、常德市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每人1600元;
3、在永州市、益阳市、娄底市、邵阳市、怀化市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每人1400元;
4、在张家界市市区、湘西自治州州府范围内执业的律师,每人1200元;
5、在其他各县、市执业的律师,每人1000元;
6、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每人300元。
第七条 实习律师在第一次注册领取执业证时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八条 会费由各市、州律师协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代为收取后40%上缴省律师协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直接向省律师协会缴纳。各市、州代为上缴和省直属律师事务所上缴的会费,其中包括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
第九条 会费收缴一律采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对会员缴纳会费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省律师协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或部分停止该会员的会员权利,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对其暂缓注册或者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律师协会要加强对会费的管理,设立会费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以及协会举行的有关工作会议、业务研讨、经验交流等;
(二)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三) 行业管理的基础设施投资和网络信息化建设;
(四) 组织开展律师间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 律师事业的宣传;
(六) 编印业务学习资料和会刊;
(七) 会员的培训;
(八) 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九) 律协执行机构正常办公支出;
(十) 律协执行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十一) 会员的奖惩工作;
(十二) 其他必要的合理支出。
会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 会费预算、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会费收支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和代表大会报告。
(二) 会费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初委托注册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并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 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协会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协会接受的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会员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