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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1-07-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730

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

(2007年2月9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常开展律师业务,创建公平竞争环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湖南省律师协会支持会员的正当、有序的竞争秩序,反对和制止会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员执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条 本规则对于湖南省律师协会的会员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第三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遵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律师行业规则,不得采用本规则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律师业务。

第二章  律师执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制止的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争揽客户,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纪律,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宣传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表现形式:

(一)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可能被认为利用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司法公正的内容;

(三)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质量和收费进行比较;

(四)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介绍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广告或其他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进行律师广告宣传;

(五)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很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造成混淆,误导当事人;

(六)伪造、冒用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或者使用已获得的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不注明获得时间;

(七)以任何有可能被认为有损于律师职业形象的方式及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表现形式:

(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争揽律师业务;

(二)以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法律援助除外),或以违规给予客户回扣费、有价证券、财物,给予介绍人、委托方办事人员“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等方式争揽律师业务;

(三)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争揽律师业务;

(五)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或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

(六)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不切实际及没有法律根据的承诺;

(七)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当事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当事人目的;

(八)散布炫耀自己、贬低、排斥同行的言论。

第七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服务收费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表现形式: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二)为低价竞争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八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本规则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律师协会并有权要求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对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应当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第九条 对于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律师协会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 本规则经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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