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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惩戒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15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097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

经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了《湖南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惩戒程序规定(试行)》,决定于201041日起试行。现将该通知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惩戒程序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省律协对违规会员的处分,明确惩戒委员会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章程》及《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试行)。

一、受理机构

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日常受理工作设在省律协会员部,由会员部工作人员负责最初的受理工作。

二、受理范围

1、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对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及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的投诉;

3、各市、州律协出面上报要求省律协查处的案件;

4、全省范围内因会员涉及违法犯罪,按行业规定应取消会员资格的案件;

5、不服各市、州律协的处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省律协复查的案件;

6、省律协认为应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三、投诉受理

1、投诉受理的条件:

1)、投诉人亲自或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到省律协会员部进行投诉;

2)、提交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主要事项及相关证据和投诉人明确具体的诉求;

3)、被投诉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

4)、投诉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书(留身份证复印件)。

2、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后,登记接案表,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省律协分管会长审核,由分管会长签署处理意见。建议立案处理的,交惩戒委员会调查并作出处理;批转市、州律协处理的,签署意见后,交由工作人员邮寄市、州律协并跟踪处理情况;不同意立案的,签署意见后,交工作人员向投诉人说明理由。会员部每季度对投诉受理及处理的情况向惩戒委员会报告。

四、立案调查

1、对于立案处理的投诉,惩戒委员会主任应在立案后三日内组成3-5人调查组,调查组应由一名惩戒委员会委员担任调查组组长。

2、调查小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的事务所或个人发出通知,限期要求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及被投诉的律师到惩戒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就投诉的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逾期不陈述、申辩、回答质询或不提供书面答复、不提供相关证据的,由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3、被投诉人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不得隐瞒,不得阻挠。调查人员需要调取相关证据时,必须如实提供。需要原件时,应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或拒不提供原件时,以投诉人提供的原件为准。

4、调查案件时,应当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为律师,调查必须制作笔录。

5、形成调查报告。

6、省律协惩戒委员会可以将自己受理的案件委托市、州律协惩戒委员会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调查;

7、省律协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惩戒委员会集体决定。

五、处分

1、调查终结、调查小组开会讨论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确认投诉不能成立的,报分管会长审核同意后,将投诉不能成立的理由形成书面答复交投诉人。

2)、确认投诉成立或部分成立的,报主任召开惩戒委员会评议并由惩戒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通过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人的名称或律师姓名、性别、年龄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事实和依据;

3)、处罚的依据和结论;

4)、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

3、处罚决定书由主任审核后,报省律协分管会长签字后再报会长签发,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分人。

4、惩戒委员会的成员对评议内容必须保密。

六、凡是本程序规定(试行)未涉及到的,均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为准。

七、本程序规定(试行)于2010329由惩戒委员会通过,于201041日起试行。

八、本程序规定(试行)由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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