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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纳入省(市、州)律师协会会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21

湘司发〔20124

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管理,提高整体素质,推动律师行业发展,经研究,省厅决定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从201211开始,将我省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纳入省(市、州)律师协会会员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作为律协会员的权利义务

1、市、州、县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既是市、州律师协会会员,同时也是省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2、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作为律师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换届选举时,参照全国律协的模式,将法律援助机构作为一个团体,安排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和理事候选人名额,由法律援助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推选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3、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按300/年的标准交纳会费,费用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经费中解决。省律协为法律援助律师发放统一的律师业务资料、会刊等,并暂行统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

4、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每年度应当完成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规定的40课时的继续教育,可参加点晴网的培训和省、市、州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参加点晴网和省律协组织的培训不收取培训费用。

5、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经推选,可以担任省(市、州)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参与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

二、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方式

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由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及省厅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和评定等次。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对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考核意见不一致的,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三、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的投诉处理

对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违规执业行为的投诉和查处,由所属律师协会按照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受理、立案、调查和作出惩戒决定。对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投诉和查处,律师协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省律协反映。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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