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律协通知〔2012〕12号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律协2012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为提升律师业务水平,现面向全省开展优秀案例征集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本省律师承办的2000年以来的,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正确并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疑难性、指导性的下列诉讼、非诉讼案例:
1、在全国、全省或者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例;
2、涉案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例,通过律师的代理,既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3、在法律适用上取得突破的案例。
二、案例的体例及格式要求
(一)案例标题
刑事案例,原则上采用被告人+审判结论的方式,如:×××贪污案。但是,宣告无罪的案例,应采用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审判结论的方式,如:×××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民商案例,普通程序用“×××诉××××××案”(标题不用“纠纷”二字)的方式。特别程序用起诉人或申请人或申请人+案由的方式,如×××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案。
行政案例分两种情况:当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用“×××不服××××××案”;当原告要求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用“×××诉××××××案”,如:“×××诉×××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
凡原告或被告为两个以上组织或个人的,均在第一个组织或个人之后加“等”字概括。如:“×××等不服××××××颁发执照案”。
非诉讼案例,采用争议双方+争议主张(事由)的方式,如“×××与×××关于×××案例”,或能够准确概括案例内容的其它标题。
(二)案情简介
诉讼案例需写明起诉时间、诉讼双方、审判机关、审级、案由、审结时间。
非诉讼案例简要写明时间、争议双方、事由等基本内容。
(三)诉辩(争议双方)主张
诉讼案例概括写明原告诉称(或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诉称(如有),非诉讼案例写明争议双方主张。案例要求条理化地详细列明事实、理由、要求和法律根据等各项内容。
(四)律师承办过程
写明律师介入的时间、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的焦点、案例的突破口、律师调查取证的经过和技巧、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双方是非判断。
(五)承办结果
简要写明诉讼案例的判决结果,非诉讼案例的处理结果。
(六)律师解说
对案例中需要加以解释说明之处予以阐述,可以就案论案,针对本案的特点,谈论办案体会和本案的办理亮点、技巧;也可以适当展开,推及该类案例,写该案的历史背景、发案原因、案例特点,办理此类案例需要注意的要点;也可以是对法律某项规定或法学某个理论画龙点睛式的深入理解;还可以本案阐明立法理由、立法原则、立法目的等等。
(七)其他格式要求
1、文稿应段落分明,层次清楚。需要用数字表示段落层次的,文内第一层次序号用一、二、三,第二层内序号用(一)(二)(三),第三层序号用1、2、3。
2、参与诉讼人员的姓名如无不当建议使用真名,但涉及个人隐私的当事人或未成年犯罪人的名字应当隐去,只用姓+××表述,如“王××”。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及案外人的姓名用姓+××表述。
3、引用报刊、文件、法律全称,一律加书名号。一般首次引用应写全称,以后可写简称,不再用书名号。
4、字数每篇案例不超过4000字,少数重大、疑难、集团案例,或者经过几审的案例,字数可适当增加。
5、应注明作者单位、作者姓名及联系电话。
三、其它要求
案例请以电子版方式发送到省律协邮箱hnlx1983@163.com,并在邮件邮件主题中注明“案例征集”,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
省律协将组织会长、副会长、部分专业委员会主任为主的编委会对案例进行评审和筛选,出版发行《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案例选编》,请各市州律协、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律师参加。
联系人:刘剑飞 联系电话:0731-84586321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