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发[2012]56号
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充分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依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或缺。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管理,建立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律师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力和感召力,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促进律师队伍建设,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良好的发展氛围和人才支持。目前,我省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和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要求,律师队伍在法律援助领域的社会作用也未充分发挥。各地要把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加以推动和落实。
二、不断丰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一是构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利用律师事务所分布点多、律师直接与当事人打交道的独特优势,在辖区内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明确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流程,要求律师在接待来访群众和进行法律咨询时,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引导和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要在辖区内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组织志愿律师积极开展志愿活动。各市州所在地的市辖区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不局限于区管的律师事务所,市州司法局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分布情况,合理安排部分直属律师事务所接受区法援中心指派法援案件。
二是组织律师开展法律咨询。通过设立站点、上街摆点、接听电话、网上咨询、律师值班等形式,引导律师广泛参与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各地应当安排律师负责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的日常咨询工作,必要时可采取聘用律师或推行律师值班等方法,确保法律咨询的质量。
三是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工作。律师要按照《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每年应当办理1到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和法律服务资源紧缺地方的律师应当办理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担任律协领导职务和一定社会职务的律师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接待咨询中,律师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引导或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办理审查、指派手续。律师自行减免服务费受理承办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不列作律师完成法律援助义务的代理服务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力度,逐步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比例,诉讼案件及案情复杂的非诉讼案件,一般要指派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必须指派律师办理,力争实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承办各类案件的比例达到援助案件总数的35%以上,其中律师承办刑事援助案件的比例达到90%以上;市州法律援助中心原则上只能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市辖区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
四是积极拓展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域。要以志愿律师为主体,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理论调研、对外交流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志愿活动;继续参与“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引导、鼓励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重点案件讨论、案件评估等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为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活动。
三、加大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明确责任,建立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相应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受理、审查、指派程序,跟踪检查和评估办案质量,督促律师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确保法律援助服务效果;律协和律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支持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中的合法权益,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培训等工作;律师事务所要制定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支持、鼓励和督促社会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对律师办案提供指导,创造有利条件,并对办案质量进行监督。
二是规范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流程,规范受理和指派程序,通过推行点援制等方式,根据具体案情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指派合格人员办理案件。为确保案件指派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只向律师事务所指派援助任务的方法,改为通过律师事务所,直接将案件指派到律师个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加大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三是强化监督,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律师法律援助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奖惩情况,作为案件指派和考核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市州律师协会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核查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按照全国和我省的相关规则进行考核和评定考核等次,未完成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的,一律不得评定为“称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是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性。建立定期和律师事务所沟通机制,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征求律师对援助案件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律师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出谋划策;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宽松的环境,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要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坚持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障法律援助需要和法律援助经费优先保障办案的原则,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助。社会律师补贴标准应高于其他类别法律援助人员。并根据办案成本增加的实际,逐步提高办案补助标准,对参与接待咨询的律师也要按标准支付值班补助。加大对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宣传,对表现突出、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成绩、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律师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议程,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同时要加强同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法律援助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积极宣传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优秀人物和典型事迹,总结推广新鲜经验,表彰先进,引导和推动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