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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62

各位律师:

为规范我省律师代表大会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省律协规则委员会起草了《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和《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现向全省律师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815日前发至省律协邮箱hnlx1983@163.com

 

附件:1、《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

2、《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387

 

 

 

 

 

 

附件1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的选举,根据《律师法》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应当遵循依法民主的原则,坚持条件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秩序,干预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选举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选举。

第四条 理事、监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副监事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其职权:

    (一)主持选举;

    (二)确定候选人的名单;

    (三)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名单;

(四)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律协直属会员部(以下简称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选举产生。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表应当经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临时性机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受理代表大会召开前对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不符合代表、理事候选人条件或者有违反本规则进行拉票贿选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规调查处理。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省司法厅代表、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代表、执业律师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理事候选人由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推选产生,并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九条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按照德才兼备原则、代表性和广泛性原则进行提名。

第十条 选举时,应当对候选人进行情况简介,并作出提名的说明。

第十一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十二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监事采取等额选举方式。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会长采取等额选举方式。

监事会选举副监事长、监事长采取等额选举方式。

第十三条 选举之前,由大会通过的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参加投票的选举人人数,主持人宣布出席的选举人数。

参加投票的选举人超过应到选举人半数,选举有效。

第十四条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由大会通过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

第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等额选举理事、监事,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不再另行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差额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并以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常务理事、副会长人选少于应选名额时,本次选举不再补选。

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等额选举会长,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会长候选人未获得半数选票不能当选时,由主席团从当选的副会长中提名进行补选。

第二十条 监事会等额选举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监事长候选人未获得半数选票不能当选时,由主席团从当选的副监事长中提名进行补选。

第二十一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本规则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维持选举正常秩序,对有下列拉票贿选、干扰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并依规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四)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托人说情等方式进行拉票的;

(五)选举期间,私自向选举人赠送纪念品或散发宣传材料进行拉票,或者通过在选举会议上以非正当理由质疑、质询选举办法和程序进行变相拉票的;

(六)阻扰对违反选举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者对控告、检举其违反选举纪律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七)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非候选人的选举人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取消其选举人资格。情节严重的,依规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发现有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规调查处理;需要给予行业处分的,由省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律师协会组织召开理事会选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推选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参照本规则的原则进行。

省律协直属会员部组织召开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选举会议、市州律师协会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选举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推选省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参照本规则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        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依规审查代表资格,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五至七人,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代表、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代表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经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会议通过。

第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规审查省直和各市州选举产生的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二)受理代表大会召开前对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不符合代表、理事候选人条件或者有违反《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规调查处理;

(三)办理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机构或者大会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代表选举产生以后,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以下简称省直会员部)和市州律师协会应当向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代表当选的情况。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依规进行审查,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当选代表资格有效: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符合规定的代表条件的;

(二)代表候选人是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民主推荐、酝酿、审查提出的;

(三)代表是经省直会员部召开选举会议,市州律师协会召开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差额选举产生的,选举符合《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其当选的代表资格无效。

第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资格有异议的或者接受反映当选代表是违规选举产生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对被调查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第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向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提出当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经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确认有效后,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办公室予以公告。

第八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        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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