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律协〔2013〕6号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经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
(2013年8月20日 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规审查代表资格,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五至七人,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代表、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代表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经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会议通过。
第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规审查省直和各市州选举产生的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二)受理代表大会召开前对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不符合代表、理事候选人条件或者有违反《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规调查处理;
(三)办理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机构或者大会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代表选举产生以后,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以下简称省直会员部)和市州律师协会应当向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代表当选的情况。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依规进行审查,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当选代表资格有效: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符合规定的代表条件的;
(二)省直代表是经省直会员部召开选举会议差额选举产生的,市州代表是经市州律师协会召开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差额选举产生的,选举符合《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一的,其当选的代表资格无效。
第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资格有异议的或者接受举报当选代表不符合代表条件或违规选举产生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对被调查代表资格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向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提出当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确认有效后,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办公室予以公告,并通知选举单位。
第八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3年8月20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