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律协〔2013〕5号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经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
(2013年8月20日 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的选举,根据《律师法》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应当遵循依法民主的原则,坚持条件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秩序,干预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选举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选举。
第四条 理事、监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副监事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其职权:
(一)主持选举;
(二)确定候选人的名单;
(三)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名单;
(四)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律协直属会员部(以下简称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选举产生。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表应当经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理事候选人由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推选产生,并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八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受理代表大会召开前对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不符合代表、理事候选人条件或者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规调查处理。
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上述举报,应当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按照《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确认其代表、理事候选人资格无效。经调查,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应当移送省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处理。在代表大会召开前处理完结的,依据处理结果进行资格确认;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不能处理完结的,不做出资格无效的处理。代表大会召开后查实确有违规行为的,按罢免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按照德才兼备原则、代表性和广泛性原则进行提名。
第十条 选举时,应当对候选人进行情况简介,并作出提名的说明。
第十一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十二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监事采取等额选举方式。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会长采取等额选举方式。
监事会选举副监事长、监事长采取等额选举方式。
第十三条 选举之前,由大会通过的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参加投票的选举人人数,主持人宣布出席的选举人数。
参加投票的选举人超过应到选举人半数,方可选举。
第十四条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由大会通过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
第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等额选举理事、监事,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不再另行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差额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并以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常务理事、副会长人选少于应选名额时,本次选举不再补选。
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等额选举会长,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会长候选人未获得过半数选票不能当选时,由主席团从当选的副会长中提名进行补选。
第二十条 监事会等额选举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监事长候选人未获得过半数选票不能当选时,由主席团从当选的副监事长中提名进行补选。
第二十一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本规则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维持选举正常秩序,对有下列拉票贿选、干扰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并依规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四)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托人说情等方式进行拉票的;
(五)选举期间,私自向选举人赠送纪念品或散发宣传材料进行拉票;
(六)在选举会议上违反会场纪律,以喧哗、吵闹等行为扰乱选举秩序的;
(七)阻挠、不配合对违反选举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者对控告、检举其违反选举纪律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八)伪造选举材料、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非候选人的选举人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取消其选举人资格。情节严重的,依规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发现有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规调查处理;需要给予行业处分的,由省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律师协会组织召开理事会选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推选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参照本规则的原则进行。
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组织召开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选举会议选举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推选省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市州律师协会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选举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推选省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参照本规则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2013年8月20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