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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13号、1074号建议的答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14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在2007年1月的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志坚律师提出《关于解决律师行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建议》和《关于支持律师行业发展解决困扰律师业发展具体问题的建议》,会后省人大及时将两个建议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省人大交办的戴志坚代表的建议非常重视及时与我会进行了协商并召开了专门座谈会听取了我会关于全省律师行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情况的汇报和部分律师代表对统筹解决好律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过认真研究,对第1013号、1074号建议作了明确的答复,既提供了具体的政策依据,又对执行有关的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了促使全省律师行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统筹解决,经征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两个建议的答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抓紧与当地社保、医保部门联系,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将律师的医疗保险养和老保险解决好,为消除执业律师的后顾之忧,推进全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律师协会反馈。

  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13号、1074号建议的答复函

湖南省律师协会

OO七年七月四日

对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 O 1 3号建议的答复

戴志坚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律师行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执业律师中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 [2006]7号)的规定,可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窗口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本人委托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理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能力,缴费基数从2006年1月1日起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后每年递增10%。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档次,选择按低档缴费的,以后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待遇标准相应降低。至2010年,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执业律师中是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自由职业、灵活就业,至今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以后,可采取上述两种方式,按上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目前参力g_T-作并流动离开原用人单位的,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在国有企业工作、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补缴补记工作截止于2007年12月底,逾期不再办理。

  二、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中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不论是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律师事务所都必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之后,要及时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

数。缴费基数具体的组成项目,按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1执行。

  三、对于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和挂靠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自由职业的律师,由律师事务所与员工本人(或挂靠的自由职业律师)协商确定在一个单位参保。个人不得重复缴费,建立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律师事务所在进行会计账目处理时,应将“本单位员工的工资”与“其他人员的收入”分别建立会计科目,单独核算。

  再次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多提宝贵意见。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1074号建议的答复函

戴志坚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支持律师行业发展,解决困扰律师业发展具体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就《建议》涉及的医疗保险问题答复如下:

  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决定精神,我省于1999年出台了《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并在2000年初启动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过7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省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主要政策有《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0])15号)、《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湘政办发[2000])90号)、《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湘劳社发[2003] 146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 [2006]23号)和一系列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制度措施。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0多万人,覆盖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城镇居民和大中小学生医疗保险试点也正在推进中。因此,在我省,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存在任何政策障碍。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我们将及时研究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各类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将更多的人纳入到制度覆盖范围。最后,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出的宝贵建议,期待你们以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二OO七年六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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