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公告通知
关于开展“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初评、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8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214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

为树立律师行业时代榜样,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引导和激励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进一步增加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全国律协决定开展“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根据全国律协“双优”评选工作安排,现就我省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初评、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机构

省律师协会成立“双优”评选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办公室,在省律协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负责我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的评选推荐工作。由省司法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省律协党委书记黄春阳任评选委员会主任,省律师协会会长李德文、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刘昌松、省律协秘书长周爱梧、省律协党委委员谢运策为成员。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初评、审核工作,设在省律协秘书处,由省律协秘书长周爱梧任办公室主任,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副处长鲁纪文、省律协会员部主任罗瑞辉为办公室成员。

三、评选范围

本次“双优”评选活动,全国律协分配给我省的名额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3家、“全国优秀律师”7人。全省符合全国律协《关于开展“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自愿申报。

四、评选标准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选标准按照2007年11月18日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执行(附件2);全国优秀律师的评选标准按照评选委员会参照“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评定标准”制定的全国优秀律师评定标准执行(附件3)。

五、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按照“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的程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申报阶段(2016年1月18日前)。申报参评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填写《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推荐表》、《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推荐表》(一式5份)。

申报参评的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律师协会申报;市州申报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需提交市州律师协会的推荐意见。

2、初评、审核阶段(2016年1月25日前)。评选工作办公室经初评、审核,以超出分配名额20%的比例确定拟推荐名单,评选委员会组成考察组对拟推荐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考察。

3、公示、推荐阶段(2016年1月30日前)。拟推荐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单在“湖南律师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评选委员会根据初评、审核结果、公示情况和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确定推荐名单,报全国律协“双优”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本通知未尽的其他有关评选工作事宜,按照全国律协的通知执行。

2、请申报“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认真填写“推荐表”,严格按照《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全国优秀律师评定标准》准备相关资料并按照顺序进行装订。

 

联系人:罗瑞辉

电  话:0731-84586323,84586320(传真)

邮  箱:hnlx1983hyb@163.com

 

附件: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docx

2.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docx

3.全国优秀律师评定标准。.docx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6年1月8日



点睛网在线培训| 如法网| 用户登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
主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省司法厅综合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