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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28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作用,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是指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由律师作为第三方,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或代理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第三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二)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处理意见。

(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四)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主要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者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缠访、闹访的信访人,进行法律宣讲,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理性表达诉权;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依法依规申请救助。

第五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模式:

(一)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单位信访窗口和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向信访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二)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三)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四)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法律援助工作;

(五)接受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委托的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事项)的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一节 律师值班机制

第六条 律师协会根据需要,于工作日选派律师到政法单位信访窗口和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值班,向信访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接访人员可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人向值班律师申请法律服务:

(一)经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答复或者信访接待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复信访或者信访上行倾向的;

(二)信访人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认定的性质、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不服,在法律认识上有重大分歧的;

(三)信访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在理解或者认识上存在错误或者偏差,又不接受信访接待人员解释理由的;

(四)信访接待人员与信访人在案件沟通协商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的;

(五)其他可以引导信访人向值班律师申请法律服务的事项。

第八条 值班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诉求,耐心释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并分类提出化解意见,引导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

(一)值班律师认为案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

(二)值班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属于政法机关受理范围的,引导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三)值班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引起撤销或改判的,经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向政法机关提出书面补正意见。

(四)值班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错误,可能引起撤销或改判的,经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应当向信访人说明,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五)对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信访人,值班律师可以告知或协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者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告知或协助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值班律师可以告知或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 值班律师应做好接待记录,记录来访人的基本情况、来访事由和答复意见,收集信访人提供的信访材料及相关案件材料,逐案建档留存,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评价值班律师工作的依据。

第二节 律师代理申诉机制

第十条 各级政法机关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当告知信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告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委托原接待律师、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第十二条 信访人与律师达成委托意向的,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律师代理信访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制,出具代理意见或建议均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政法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各级政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发表意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为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查取证等提供保障,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第三节 律师评析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政法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方式,通过律师协会,邀请一定比例的律师代表参加,对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信访人也可以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选择律师参与评析。律师评析意见应当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各政法单位对于非以公开审查方式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经信访人同意,可以邀请律师共同参与调查处理,并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访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办案机关采用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对于律师参与评析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全面提供案件材料,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第四节 重大疑难案件化解机制

第十九条 对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可以委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采取风险评估、参与协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参与化解处置工作,促进案件依法解决。

第二十条 对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采取案件打包招标、个案化解奖励等方式吸收律师参与化解处置工作,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政府委托律师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化解处置,应当就工作范围、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推荐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烈、职业道德良好、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代理工作。要建立律师人才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要求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具体办法,负责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法律服务机构等,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

政法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律师工作,为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工作便利,并依法保障值班律师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通过岗前培训、定期培训、集中研讨、案例指导等方式,帮助律师提高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能力,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条 政法机关要开通与律师沟通协调的“直通车”,实行“即时会见”或“预约会见”,保障律师会见的优先权;要建立对接机制,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有专人收集,第一时间处理;要在办案单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开通网络直通车,实现即时沟通、即时交流、即时反馈,紧密互动,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化解建议,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办案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附入案卷。

(一)对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于法无据,经审查确认的,应当会同律师做好释法析理、化解息诉工作。

(二)对律师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应当认真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启动程序,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

(三)对律师提出给予当事人司法救助的建议,应当及时审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批兑现。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进行表彰。对其中的优秀律师可向有关部门推荐,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人物、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人选。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把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统筹推进,与其它改革措施有效对接。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牵头组织责任和指导责任。律师协会要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台账,加强组织动员、工作指导和日常考核,指导和督促律师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探索建立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运行模式,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反馈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要增强公益观念和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促本机构律师认真履行职责,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并对办案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或者发现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政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接受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炒作敏感、复杂的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缠访闹访和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妨碍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各种活动。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视情由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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