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律协纪惩〔2018〕2号
被处分人:卜江波,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9201210791024。
2016年8月19日,卜江波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2月13日,湖南省司法厅作出湘司律罚决〔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卜江波律师执业证书。
本会认为:卜江波在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湖南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行业处分决定如下:
取消卜江波律师会员资格。
被处分人如对本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