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省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湖南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于2018年6月28日经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8年12月4日
湖南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6月28日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省律协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推进行业发展的专门工作部门;专业委员会是省律协开展业务研讨、业务培训、业务指导、业务交流和业务推广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贯彻执行省律师行业党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推动专门、专业委员会落实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本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活动规则;
(二)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四)根据省律协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及建议;
(五)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六)按照其职责负责行业内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七)根据省律协授权和本委员会工作需要开展其它有关活动;
(八)完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本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活动规则;
(二)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的业务研讨、知识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引导律师行业拓展律师业务;
(五)开展本委员会专业领域法律服务调研活动,推动律师行业建立科学和有效的业务运行机制,指导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六)积极就立法、司法、行政活动及社会公共事务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照省律协的安排,对有关案件和法律服务项目进行法律论证;
(八)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标准、业
务范本等业务规范,指导全省律师业务向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九)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撰写、编辑专业论文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十)完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治素质高,热心行业发展,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在相关领域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一定的业务研究能力;
(三)执业三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学院校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两年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能积极参加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活动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治素质高,热心行业发展,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
(三)主任须专职执业八年以上,副主任须执业五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学院校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且有三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较好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并对相关事项享有表决权;
(二)对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内容、方式等有建议权;
(三)按时参加专门、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注重理论和实务研究,按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要求撰写并提交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
(五)负责相关业务领域内信息资料的收集,接受会员涉及业务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咨询及论证。
第十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召集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组织制定、实施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托代表省律协对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社会活动;
(三) 向省律协分管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副会长报告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四) 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在岗或经主任委托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经批准可以辞去委员职务。
第四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秘书处向会长办公会提出免职建议,并由会长办公会作出是否免职的决定: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其应参加的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活动的;
(三)届内累计4次未参加(含请假)其应参加的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活动的;
(四)不具备委员条件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或任一年度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较多的,秘书处应将测评情况向分管副会长、监事会反馈,并由分管副会长会同监事会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履行职责或下一年度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仍较多的,由监事会或秘书处向会长办公会提出免职建议。会长办公会对履职较差的副主任,应作出免去其职务的决定,对履职较差的主任,应提请常务理事会作出免去其职务的决定。
第五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履职方式
第十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提出任期内工作规划,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分管副会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或相关会议审定,并抄送监事会。
第十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省律协要求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应制定活动方案,报经分管副会长同意,重大活动应报经会长同意。
活动所涉及的经费预算、会务安排及组织实施方案应报秘书处审批。
第十七条 鼓励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就省律协当年重点工作和热点、难点法律问题联合举办活动,提升活动实效。
第十八条 鼓励专门、专业委员会与各市州律师协会共同开展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延伸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推动全省律师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应最大限度吸纳广大律师参加。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及时撰写活动综述,经授课老师同意,可以将活动录制成视频上传至省律协网站,或将活动刻录成光盘下发各市州律协,以固化活动成果,确保活动成果惠及全省广大律师。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专业领域业务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或修订业务规范和业务操作指引,指导全省律师开展业务、拓展业务领域。
第二十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按照省律协安排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修订工作,组织委员认真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律协。
第二十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起草或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时,应将建议稿报省律协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每年1月5日前应向省律协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调研报告、业务操作指引、业务规范等。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成果由省律协汇编成册。
第二十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应就本委员会年度工作向常务理事会述职并接受测评。
专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内设小组负责人每年应向本委员会述职并接受测评。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参加研讨会、论坛、沙龙、业务观摩等活动的,可按实际活动时间折抵培训课时。专门、专业委员会应保存活动签到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省律协拨款、律师事务所支持、社会赞助等。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厉行节约、务实高效。
第二十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列入省律协年度经费预算,由省律协秘书处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需使用经费时,应提前提出经费预算报告,报省律协按财务制度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须完整记录每次会议、活动的情况,其保存的相关资料将作为下一年度活动经费预算制定及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重要活动应提前邀请监事参加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原《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即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