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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训练营(第一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737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

     为提升我省律师在金融证券与保险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和专业美誉度,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律师,省律协决定举办三期“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训练营”(每年一期),现将第一期训练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单位

1.主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

2.承办单位:省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省律协青年律师与人才培养委员会、长沙市律师协会(市证券与资本法律专业委员会、市青年律师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

二、训练营名额

每期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省律协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委员报名并承诺遵守训练营规定的,可优先录取为训练营学员且不占用上述名额。

三、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2.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愿意为训练营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责任或支持;

3.从事金融证券与保险等相关法律业务并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

4.执业2年以上或在相关机构从事金融证券保险相关工作3年以上,在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的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的经验与实际操作能力,愿意分享自己专业领域的知识与经验;

5.青年律师(40周岁以下)、中共党员律师优先选用。

四、选拔方式与程序

训练营学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选拔。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律师自愿申请,填写《湖南省金融证券与保险专业律师训练营报名申请表》(附件2),报名时需要在金融、证券、保险等三个专业领域选择其中一个作为主要专业方向并附相关从业及实务经验证明材料,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后,提交所属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

(2)组织推荐。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分配名额(附件1)择优确定推荐名单,报省律协金融证券与保险专业律师训练营指导委员会;

(3)业绩评价与考察。省律协金融证券与保险专业律师训练营指导委员会派员对被推荐学员进行业绩评价和综合考核,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4)公示。拟入选学员名单在湖南律师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列为训练营学员的,正式确定为训练营学员。

五、报名时间和方式

请全省律师通过所在律所将《申请表》(附件2)提交给市州律师协会或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根据分配名额,按照报名条件的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并于2019年3月29日17时前将报名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六、课程设置

    1.训练营课程分为基础课程和高阶课程两大类;

    2.基础课程以学员互训互学为主,通过学员自报专业进行分类编排,组织授课与分享,必要时聘请资深专家授课;

3.高阶课程由举办方聘请资深专家进行授课或分享,内容包括专业核心技能、法源研究与思考逻辑、新政策解读、新产品探索与研发、业务承接与谈判技巧等。举办方将在广泛听取学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灵活设置课程与主题。

    七、训练营形式

    1.微信课堂。每两周一次在微信群分享某一专题知识,时间为90分钟,以训练营学员分享为主,外聘专家讲授为辅,每位学员课后应根据微信课堂布置的主题内容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心得,形成知识专题成果;

2.面授课堂。每两个月一次面授课堂,主要针对某一细分领域进行深入剖析与交流,通过复盘演练、课题式探讨等方式,着重培养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时间为两天(一般定于周末),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主题沙龙或茶话会。小范围针对某一特殊事件、案例、新政策进行解读与探讨,无需制作课件与材料,与会人员各抒己见,自由沟通。

八、考核要求

1.遵守训练营学习规定,积极参与训练营课题研讨;

    2.每年提交至少一个研究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服务产品、新政策解读等),与学员共享并提交承办单位备案;

3.积极参加活动或培训。旷课一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及严重违反训练营纪律者,将取消训练营参训资格。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须凭有效证明材料向举办单位请假,全年累计请假次数不超过两次;

4.积极承担一定的训练营事务性工作。

    九、经费及后勤保障

    1.受训学员的食宿与交通费用由学员自行承担;

    2.微信课堂和面授课堂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负责,不足部分将考虑学员众筹;

3.小型沙龙或茶话会由参加人员自行解决。

联 系 人:李纳

联系电话:18673164195

联系邮箱:499511938@qq.com

 

附件一.docx

附件二.docx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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