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注销、变更等办事服务指南
一、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一)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许可
1.申请条件
①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②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③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2.申报材料:
①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②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③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④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⑤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⑥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⑦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文件材料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3.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请:港澳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提交申请和其他材料。
受理、审批:省司法厅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省司法厅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港澳律师事务所变更代表机构名称、派驻代表许可
1.申报材料
变更代表处名称:①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变更代表机构名称的申请书;②该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有关文件。
变更代表处派驻代表(减少派驻代表的无需提交2-5项材料):①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变更派驻代表的申请书;②该律师事务所给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③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④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⑤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文件材料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2.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请:港澳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提交申请和其他材料。
受理、审批:省司法厅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省司法厅自受理之日起20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变更的,办理相关事项;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代表机构执业证书许可
1.申报材料
①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注销代表机构执业证书的申请书(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②该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清算报告;③该律师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执照;④派驻代表执业证书。
2.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请:港澳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提交申请和其他材料。
受理、审批:省司法厅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之日起20内审查完毕,并注销其执业执照。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1.申请条件
①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②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③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2.申报材料:
①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②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③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④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⑤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⑥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⑦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材料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3.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提交申请和其他材料。
受理:省司法厅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省司法厅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
审批:司法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变更代表机构名称、派驻代表许可
1.申报材料
变更代表机构名称:①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变更代表机构名称的申请书;②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有关文件。
变更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减少派驻代表的无需提交2-5项材料):①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变更派驻代表的申请书;②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③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④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⑤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文件材料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2.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提交申请和其他材料。
受理:省司法厅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省司法厅自受理之日起20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
审批:司法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变更的,办理相关事项;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代表机构执业证书许可
1.申报材料
①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注销代表机构执业证书的申请书(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该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清算报告;③该律师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执业执照;④派驻代表执业证书。
2.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提交申请和其他材料。
受理、审批:省司法厅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省司法厅自受理之日起20内审查完毕,并注销其执业注册。
三、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1.申请条件
专职律师: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④品行良好;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⑥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⑦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
2.申报材料
专职律师:①执业申请书和《律师执业登记表》;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③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实习人员登记表》);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⑤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⑥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相关情形的承诺;⑦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的说明。
3.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登记表》及其他材料,并在如法网·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流程。
受理、初审: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州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和全部材料的审查,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核准:省司法厅收到市州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10日内进行审核,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市州司法局退回申请人要求予以补正;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执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省司法厅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执业的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4.申请书、证明、承诺书模板
1.专职兼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2019.1.25).docx
四、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1.申请条件
专职律师: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④品行良好;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⑥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⑦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
2.申报材料
①执业申请书和《律师执业登记表》;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③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实习人员登记表》);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⑤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⑥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相关情形的承诺;⑦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的说明。
3.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登记表》及其他材料,并在如法网·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流程。
受理、初审: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州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和全部材料的审查,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核准:省司法厅收到市州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10日内进行审核,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市州司法局退回申请人要求予以补正;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执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省司法厅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执业的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4.申请书、证明、承诺书模板
1.专职兼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2019.1.25).docx
五、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一)非合伙型联营核准
1.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①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②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③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④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⑤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⑥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2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
内地律师事务所:①成立满3年(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②申请联营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2.申报材料
①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②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③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⑤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⑥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⑦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3.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请:申请人向省司法厅提交申请和其他材料。
受理、审批:省司法厅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省司法厅自受理之日起20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准予联营的,颁发联营许可证;不准联营,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准予联营的,省司法厅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二)合伙型联营核准
1.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①根据香港或澳门法律登记设立且总部位于香港或澳门;②在香港或澳门从事法律服务满5年,具有办理香港或澳门法律事务的执业资质;③有3名以上执业律师,且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是香港或澳门注册的执业律师;④申请合伙联营前3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或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律师监管部门处罚。
内地律师事务所:①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②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③设在本省内,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本省内设立分所;④申请合伙联营前3年内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2.申报材料
①合伙联营并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申请书;②合伙联营协议;③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④联营各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⑤联营各方拟派驻律师的名单及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联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姓名及其执业经历证明;⑥联营各方认缴出资的证明文件,联营律师事务所住所的证明文件。
申请合伙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提交第4、5项材料的,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3.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请:申请人向设立地市州司法局提交申请和其他材料。
受理: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州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报送省司法厅。
核准: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州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作出准予的决定,并颁发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下达准予派驻内地执业批件,对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换发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市州司法局退回申请人要求予以补正;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执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湖南省司法厅在作出准予合伙联营决定后30日内,将准予联营并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