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人口信息查询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包括查询全国户籍人口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户口登记信息,以及湖南省居住证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户籍人口信息的,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户籍人口所在地或者委托单位(委托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查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居住证信息的,查询单位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时,应出具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单位或者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和复印件,委托单位证照(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打印并加盖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印章的《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2)。
第五条 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受理民警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遇有疑问的,可登录“如法网”网站核查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基层法律服务所情况,也可以联系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时,应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出生年月日,以便查询单位准确提供被查询人的人口信息。不能提供被查询人的准确姓名及相关信息导致无法查询的,查询单位不予受理。
第七条 信息查询结果不提供电子文档,以纸质形式提供,一般应当场出具。查询申请人应在存根联上签字。户籍人口信息通过湖南省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查询结果统一使用《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见附件3),加盖查询单位的户口专用章。居住证信息查询结果统一使用《案件当事人居住证信息查询结果》(见附件4),加盖查询单位公章。
第八条 查询单位因系统故障、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查询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第九条 查询单位要将律师执业证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委托单位证照或者委托人(起诉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整齐装订,统一造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属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查询单位还应采集申请材料及相关材料的电子档案。
第十条 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或编造虚假委托事由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对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文件规定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