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3月20日
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坚持在个案中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维护律师行业整体权益相结合,切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第五条 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履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定职责,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地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健全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畅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渠道,形成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构建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良性互动关系,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八条 各律师协会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作互助,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行业规范;
(二)与司法部等有关机关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
(三)提出完善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立法建议、政策建议;
(四)负责办理司法部交办、督办,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协调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
(五)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六)总结报告全国律师行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区域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业规范;
(二)与司法厅(局)等有关机关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
(三)提出完善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立法建议、政策建议;
(四)负责办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办、督办,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协调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
(五)协助办理异地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案件;
(六)总结报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行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属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
(二)与司法局等有关机关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
(三)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
(四)提出完善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立法建议、政策建议;
(五)协助办理异地律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
(六)总结报告本地区律师行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专门委员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等专门工作机构。维权中心是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由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和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律师行业管理经验,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制度和建议;
(二)作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受理决定;
(三)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四)针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具体解决措施;
(五)呼吁、配合、协调有关机关及时解决侵害律师执业权利案件;
(六)依法为受到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其他支持;
(七)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律师协会、有关机关反映情况;
(八)定期召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专门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具有典型的、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委员和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律师行业管理经验,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则和制度;
(二)接待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
(三)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提交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受理;
(四)负责向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转交上一级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负责向下一级律师协会转办、督办案件;
(六)负责与相关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间的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参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调查、处理、反馈工作;
(七)对符合启动快速处置机制或者需要向联席会议报告的重要工作、案件,负责报告、沟通、协调工作;
(八)定期开展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和回访;
(九)研究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报告;
(十)其他应当由维权中心办理的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专门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循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律师向其他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相关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接待,并在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移交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联系所属的律师协会,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律师事务所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按上述途径维护执业权利。
第十九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律师协会应当受理:
(一)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二)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
(四)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五)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第二十条 律师在非执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或者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职权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行为有异议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或者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或者其他法定救济机制,律师协会应当待相关程序或机制结束后,再行决定是否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二十三条 律师申请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应当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申请的,在受理后应当补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电话、专用邮箱和网上受理窗口等,畅通律师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申请渠道。
第二十五条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接待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记录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理由及所依据的事实等必要事项。必要时,接待人员可以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接到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律师协会移交的申请后,应当即时进行初审,并提交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对已受理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属于本律师协会处理范围的,律师协会应当于2个工作日以内将律师申请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于24小时以内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律师协会应当即时反映。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情况紧急,律师协会应当启动快速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必要时可以申请有关机关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所属的律师协会接到异地执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通报,请求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接到所属的律师协会协助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请求后,应当给予协助,并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通报相关办案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所属的律师协会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要省级以上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的,可以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书面申请上一级律师协会协调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律师协会获悉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可以直接启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程序,但律师明示不需要的除外。
第四章 调查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对已受理的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委派2名以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现侵害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与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相互交织的,或者情况复杂、存在争议的,律师协会可以提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准确查明事实。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应当及时转交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处理。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经调查,发现存在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依法纠正的书面建议。
有关机关对律师协会提出的书面建议不答复或者不纠正的,律师协会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有监督权的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可以提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调。
第三十九条 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要求律师协会委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自行维护执业权利的律师,律师协会应当委派律师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十条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办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应当向本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报告,对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同时报上一级律师协会。
第四十一条 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过程中,可以根据调查处理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声、表达关注,公布阶段性调查结果或者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调查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参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悉情况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透露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情况。
第六章 反馈
第四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开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申请人反馈。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开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机关反馈。
第四十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定期研究总结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律师协会官方网站等平台予以通报。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做到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向有关机关通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情况和信息,反映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会同有关机关开展联合调研督查,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
第四十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与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案件联合督办,共同处置。
第四十八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网络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各律师协会之间、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互通信息,共同妥善处置。
第五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纳入培训,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第五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宣传,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尚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该区域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自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