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益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202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益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益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益 阳 市 司 法 局

 

          

                              2018年3月28日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益阳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2017年12月19日在长沙联合召开的“三项工作”推进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我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通过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的方式逐步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在遵循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等原则的同时,同时要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积极稳妥原则,试点工作要先行试点,不断完善,逐步在各区、县(市)全面推开。二是便民高效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提高委托、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等业务办理质效,节省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三是协作配合原则,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3、工作目标。试点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及省高院、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二在市律协设立律师调解中心;三在安化县、沅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四在市直律师事务所中符合条件的律所设立律师调解室。

二、健全工作机制

1、明确律师调解案件范围。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2、规范律师调解工作程序。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 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3、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由特邀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特邀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调解组织印章;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特邀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移送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调解组织印章,并将调解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

(4)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调解组织印章。

4、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自收到案卷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

(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移送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

(4)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整理材料,交所在律师调解组织归档。

5、鼓励调解协议即时履行。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6、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7、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

8、建立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9、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三、完善工作制度

1、成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执业律师20名以上(市管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0名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2)有2 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律师调解员;(3)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近3年来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

2、担任律师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执业3 年以上,且每年一般应独立承办案件5 件以上;(3)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近3年来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4)有较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自愿接受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委派或者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3、遴选律师调解员及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程序。市局从市直律所按照个人自愿报名,律所推荐、市局审定的方式遴选出30名律师调解员,分别派驻市中院、市律师协会、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并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区县(市)司法局遴选10名律师调解员,派驻当地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安化县、沅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调解室由安化县、沅江市司法局负责组成;市局从市直7家律所按照律所申报、市局审定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律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4、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公示、推荐和选聘制度。市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化县、沅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花名册,并在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市律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并公布监督电话,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律师调解员在案件管辖区域内选聘,原则上律师调解机构不跨设区的市进行调解。

5、建立动态管理和惩戒机制。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调解案件质量进行整体管理和个案监督,探索建立案件回访登记制度,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市局和市律师协会。对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调解工作不尽职责、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违规收案、收费、妨碍司法公正、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不称职的应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

四、建立律师调解经费保障制度

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由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按照或参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贴。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面负担的除外。

在安化县、沅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市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市律师协会配合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律师调解工作经费参照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经费进行管理。律师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由人民法院制定具体办法。

五、试点范围和步骤

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启动宣传阶段(2018年1月一3月)

拟定工作方案,印发相关文件和资料,召开工作推进会,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实施阶段(2018年4月一2018年5月)

试点单位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充分调动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积极性,扎扎实实推动各项试点工作开展,确保试点质量和效果。

3、总结阶段(2018年6月)

试点单位总结经验和做法,2018 年6 月30日前报送试点情况报告。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对律师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可复制的工作模式。

2、强化沟通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律师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做好律师调解的程序衔接、制度完善、机制建立等工作。

3、加强业务指导。市律师协会要探索建立律师调解业务操作指引,规范律师调解工作行为。建立律师调解业务理论与实务研讨交流机制,定期组织论坛、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

4、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典型引路,注意总结律师调解工作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发现并推树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调解工作以及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律师主持调解工作的良好环境。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