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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自信——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有感
发布日期:2018-08-0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752

2018年初夏,幸获益阳市律师协会推荐,参加湖南省法学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全省法学研究骨干培训班”,为期一周,大开眼界。

燕园之中,博雅塔下,接受到国家法学殿堂级大师的悉心指导,答疑解惑,对国家体制的历史沿革、新时代法治的理念理解等诸多平日不得其解的问题得以梳理,颇有醍醐灌顶、茅塞顿开之感。尤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朱苏力教授,从中华的历史文化入手,结合法律人的职业特点,讲述国体发展的必然规律,展望未来新时代的法治理念,树立起中华法律人应有的法治自信,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为什么我们国家只能实施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为什么三权分立的西方民主制度不适合我们?如何看待世界法系?如何看待我们的“法治”文化?朱苏力教授认为,这些问题都要立足于我们国家民族的起源,以及相应的自然生产条件和形成的历史文化基础上才能得出结论。

悠远的农耕民族历史,是诞生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基础条件,黄河泛滥等多灾多难是诞生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外部原因。当今的长城一线,为历史上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的自然分界线。农耕民族采用定居的生活方式,发展种植业,具有自给自足的封闭性,并且性情温顺,崇尚和平。而游牧民族没有固定的居所,常年在草原上迁徙,以畜牧业为主,生产方式具有极大的自然条件依附性,“逐水草而生”的游牧民族往往无法生产自身所必需的粮食、蔬菜、棉花,也缺乏生产金属工具的技能,极大地依赖于农耕民族的经济生活。在残酷的生存竞争条件下,游牧民族往往需要从农耕民族处获得生活的必需物资,而农耕民族的生活却并不需要依附于游牧民族的物资。由于双方交易的不平衡,导致二者之间的大规模冲突和掠夺。农耕民族面对这种极大的威胁,必须协调一致形成抵御游牧民族侵略的联合整体力量,由此而奠定了农耕民族在经济、军事、政治上齐心协力统一行动的现实需要基础。此外,远古时期对黄淮洪水的治理,也是民族上下团结一心的形成共同体的重要原因。“多难兴邦”,无论是远古还是今天,对洪水的治理都需要强大的号召力、政治力、执行力,需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庞大机制综合运行才能治理水患,大禹最终治水成功,为夏朝的建立奠定基石。因此,在抵御侵略和治理水患这两个事关民族存亡的大事上,农耕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同体,此后经历了夏商周时期的文化融合,经历了秦代书同文、车同轨的时期,单一制中央集权的国体在中华大地牢牢扎根。纵然欧洲、非洲、美洲有甚至比我们更为肥沃的土地和其他优越的自然条件,但由于缺乏促使民族上下同心协力的外在因素,因而无法在广袤的土地上形成统一的国家,而只是由各自为政的城邦发展为今天的独立王国。

中华民族的这一与众不同的特有经历,注定了我们的道路与其它现代国家的道路不可能一般。其他国家的理论、体制和经验不能照搬照抄,即使是“马克思主义”也需要使其“中国化”,盲目移植只会导致出现“橘生淮南为橘,橘生淮北为枳”的结果,最终是水土不服,害人害己。这样的经验教训在历史上比比皆是:譬如效仿“明治维新”的“戊戌变法”,百日而斩;效仿苏联“十月革命”城市暴动而举行的“南昌起义”、“广州起义”,以失败告终;效仿西方“三权分立”而由孙中山先生制定的“五权分立”,一度沦为摆设,当前在台湾也日渐式微,在墨西哥和非洲国家的“三权分立”,至今是乱作一团;就是当前中国股市上从美国学回的“熔断机制”,事实证明也只是一个笑话!可见,仿制克隆他国国体并没有出路,必须根据国情因地制宜走自有“知识产权”的发展道路才是出路。鲁迅先生说过,“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我们正在开创着适合我们自己的发展道路。让我们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

“谁说我们古代中国没有法治?”朱苏力教授还对我们久远的中华法系以及古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含义进行了论述。中华法治历史源远流长,我们在学习法制史过程中就已经知道,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历经了神权法时代、礼治时代、缘法而治时代、礼法融合时代、礼法合一时代和后立法时代的阶段进程,逐步体系化和成熟化,自唐代而起对东亚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形成了位列世界五大法系之一而又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成为了璀璨夺目的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以西周“礼治”时代和东周“缘法而治”时代开始构建的中华法系的民、刑法律制度基础,直接影响了数千年“皇权”与“民权”的合理运行、均衡博弈,在各朝代社会的各种矛盾之中维持协调各方利益的平衡,同时还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不断自我完善和“扬弃”,自我修整,使得中华文明古国经历五千年至今,仍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也正是我们这种文化和法治渊源,形成了中华民族独特的伦理道德、家族亲权文化和思维模式,形成了至今仍在发挥巨大功能作用的“以和为贵”的调解制度。我们无需妄自菲薄,我们的中华法系与当今世界流行的“欧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有较大的区别,但这种区别不是评价“法系”优劣的标准。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必须与时俱进,没有一成不变完美无缺的法律体系,只有能够适应社会形势、能够推动和协调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健康法律体系。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能够充分发挥出保境安民固有作用的法系就是“优法”,“ 优法”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调整,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罗马建成非一日之功”,莫看今日法治征程路漫漫,来日功成必将名满天下。

凭大家之言,论国之大策,短短七日,学子们都受益匪浅,颇有所得。“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辈法律人应当秉承“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不盲从、不偏信,心忧天下,不忘初心。依托于我们大中华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树立起我们应有的自信雄心,认清远方道路,默默奋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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