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XX诉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贾XX诉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介绍:
20XX年X月X日,被告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以XXX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叁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并加盖公司公章,约定相应利息。2013年下半年,原告贾XX听说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准备离职,遂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但被告一直不予归还,遂诉至涟源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涟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出具的借条提出质疑:该借条是用被告公司印刷的公司内部纸张书写,借款时间是2009年X月X日,但被告公司印制的纸张底部有每次的刊印时间,该借条上的刊印时间是2011年X月X日,也就是说借钱发生在2009年,却用2011才刊印的纸张书写的借条,明显是原告与被告原法定代理人李XX恶意串通书写的假借条。
原告辩称借条是后面重新书写的,原借条由于毁损,后面要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所以才出现纸张上刊印时间与借钱时间不相符。
由于原告在起诉状中没有提到这一情节,开庭过程中也一直未提过这一情节。法院遂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认定该借条系假借条,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这本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由于原告在起诉时刻意隐瞒了一些真实情况,承办律师也没有认真审核借条,就因为借条纸上刊印时间没有注意到,导致原本应该胜诉的案子败诉。细节决定成败,律师在处理每个案子时,都应认真审核案卷材料,注意每一个细小部分,这是每个律师在办理案子时都应该牢记的。
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
刘耀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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