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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单位做事并非都是劳动合同关系
发布日期:2015-11-0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22

给单位做事并非都是劳动合同关系

 

一、法律要求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开来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从实体上讲,对劳动合同纠纷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处理,对劳务合同纠纷则按合同法处理,二者的结果大不一样;从程序上讲,劳动合同纠纷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而劳务合同纠纷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此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知,劳动合同纠纷排第169,属于劳动争议中的一种;而劳务合同纠纷则排第122,属于合同争议中的一种。因此,从法律上讲,必须将二者分别开来。

二、司法实践中应怎样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这两种合同的基本内容都是劳动者为另一方做事,另一方则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用工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因此,如果用工一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显然就不是劳动合同。问题在于,如果用工一方具备了用人单位资格的话,则二者就极易混淆,难以区别开来。

试举一例,原告刘某是一个木工,被告湖南隆回县第一中学是省属重点中学。双方认可的基本事实是:自1995年以来,隆回一中有事就喊刘某来做,无事刘某就在家休息或在其他地方做事,刘某在隆回一中做事的主要内容是木工活计——修理课桌、凳子,每年陆陆续续做工的时间约四个月,主要集中在假期。计工的方式大多是点工,也有少量包工。学校总务处有人负责接洽刘某,对刘某做事的具体内容进行安排和登记。学校对刘某不是按月发固定工资,而是某段时间刘某将事做完后,由学校负责接洽刘某的工作人员开具条子,证明刘某做了什么事,并根据双方讲好的工价计算出应付的报酬,由刘某拿着这张条子去税务机关纳税,再由学校领导审批,最后凭条子和税票去学校财会室领钱。一直以来,双方都未订立什么书面合同。

2007年春天,刘某在学校做了最后一段时间的工夫,领取了劳动报酬,待暑假欲再来学校做事时,发现已另有木工为学校做事。刘某当时问明情况后,并未提供什么异议。但到2009年8月,刘某给学校打报告,要求享受劳动合同待遇。学校不允,刘某就于2010年1月向隆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其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而不予受理。刘某不服,于同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但因刘某超过了仲裁时效,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是隆回一中的常年法律顾问和该案的代理律师。笔者认为,尽管隆回一中具有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凡在用人单位做事的劳动者就一律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就本案来说,刘某与隆回一中之间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简言之,劳动者会失去某种自由,如遇什么事暂时不能参加劳动,则需向用人单位请假,得到批准后才能离开。劳务合同双方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如本案的刘某,学校喊他做事,他愿来就来,不愿来就不来,来做事后,不像学校职工一样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如遇什么事暂时不能劳动,也勿需向学校请假。

第二,正因为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会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具有一定的严肃性,所以法律规定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无书面合同,则要对用人单位予以惩处。劳动合同大多有固定期限,且可以规定试用期。劳务合同则是有什么事需要劳动者做,做完为止,一般不存在什么期限问题,也不存在什么试用期,所以实践中一般是口头合同。就本案来说,刘某来一中做工,是点工则讲好多少钱一天,是包工则讲好修理一张课桌多少钱,做完结帐,合同终止,双方都觉得没有订立什么书面合同的必要。

第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得到的报酬叫工资,一般按月发放;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得到的报酬叫劳务费,一般是劳务合同终止时结算。工资的发放,是由单位造出工资花名册。过去是劳动者直接在单位财会室领取,现在往往改为由银行代发;劳务报酬的发放,则是由单位有关人员出具条子,证明劳动者做了什么事,应付多少钱,由单位领导审批,更重要的是,劳动者要去地税机关缴税(主要是营业税)之后,凭税务发票才能在单位财务室领钱。像本案的刘某领取劳务费时,就是如此。

基于上述理由,尽管隆回一中一审已胜诉,但为了避免日后凡是给学校提供劳务的人都要求按劳动关系来对待,在本人的作用下,隆回一中仍然以一审法院定性错误为由而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隆回一中和刘某形成的是雇佣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隆回一中上诉提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法律为何要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严格区分开来

通俗地讲,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都是劳动者靠自己的劳动来取得收入,法律却为何将二者严格区别开来呢?笔者认为这主要与我国的经济学理论有关。

我国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就成了用人单位的职工,也就成了用人单位的主人,主人不存在出卖劳动力的问题,故劳动者的工资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因分配所得到的收入,如用人单位是公有制单位,则是一种按劳分配。作为单位主人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经济上不是交换关系,而是一种分配关系。劳务合同则不同,经济学理论认为劳务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可以用于交换,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为单位劳动,单位付给其劳务报酬,这不是一种分配关系,而是一种交换关系。为了防止社会分配不公,国家对分配领域干预较多,故法律对劳动合同有较多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交换领域,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商品的价格一般是随行就市,国家不做过多干预,故对劳动合同国家几乎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总之,劳动者给单位做事,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要进行具体分析。

 

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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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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