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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部分农村土地纠纷简介
发布日期:2015-11-0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391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部分农村土地纠纷简介

 

现代著名作家秦牧写了一篇名叫《土地》的散文,文章告诉人们:自古以来,土地就是财富和权力的代表。所谓“ 官取民,民取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也正因为如此,才有“寸土不让,寸土必争”之说。当今中国,人口数量居世界首位,而农用地却日趋减少。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并设立了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

笔者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接触了农村的一些土地纠纷,兹概述如下:

一、私自买卖土地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实行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在我地,农村的土地一般是属于村民小组所有。从所有权来讲,任何个人都没有一寸土地。除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外,已再无其他方式能够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换言之,土地不能买卖。然后在农村,私自买卖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

案例一:2010年元月,某村四、五、八组组长和代理组长,在村干部的所谓“鉴证”下,将三个组共有的几亩山地以115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协议书》上写的虽是“转让”,但明眼人一看就知,如只是“转让”,则必有一个转让期限,没有期限的永久“转让”其实就是出卖。村民得知真情后,颇为愤怒,62户村民联名起诉。案子几经波折,村民最后胜诉。

案例二:2003年3月,某村二组,因一块0.5亩的耕地位于五组Z村民的屋前,于是参照政府的征地价格,以10400元卖给了五组的Z某,二组盖了公章,户主都签了名,村委会也盖了公章。因Z将房屋分给了两个儿子,两个儿子后来对所买之地的权属发生了争议。去年两兄弟将争执闹到了法庭,尽管Z向法庭作证说,他早已替两个儿子将所买的0.5亩土地分好的,但法庭仍然认为其与二组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两个儿子的争执也就毫无意义。

二、土地登记不实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农村集体的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分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在我地,由于第二次农村土地承包是在新旧世纪之交,而当时需按土地计交农业税,于是登记不实,隐瞒承包土地的情况较为常见。

案例三:2012年,某村有兄弟二人争一块责任田。老兄指出该田在老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只有0.7亩,而这块责任田实为1.02亩,多出的是他的。经法院丈量,该责任田实为0.92亩。老弟的答复是其兄在另外的地方已分得土地,况且这种少报土地面积的情况,在其老兄的土地承包证书上同样存在,是不是也丈量一下其兄长的土地实际面积,多出的就属老弟的呢?于是老弟胜诉。

更有甚者,是整丘田都未登记。某村民小组因国家征收了一片土地,村民小组在发放补偿费时,将其中0.72亩土地的4万多元钱发给了老兄。老弟对此提出异议,提出该土地当初是分给他父亲的,而父亲后来跟他一起生活,从法律上讲,与他一个户口,与他是一家人,而且该0.72亩土地一直是由他跟管。但是,从老弟出示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可以看出,其父虽与他是一个家庭,但未见该0.72亩土地的踪迹。是漏登吗?不是。当事人告诉我,这种现象常见。最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兄弟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三、私自互换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同一村民小组的人可以互换土地,但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村民小组备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向农经局申请登记,如未申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农村,互换土地是常见的事,但往往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当时实情难以说清。

案例五:村民Y某的姐姐就嫁在本组,姐姐家的一丘责任田在公路旁边。2006年,Y某向姐夫和姐姐提出用自己的承包地换取公路旁的土地用于建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Y某就办理了建房手续并破土动工。后Y某外甥出面阻挡,致使Y某房屋砌好一层后停工。此事闹到法院,究竟Y某姐夫当时是否同意与Y某互换土地,Y某和其姐夫说法不一,谁也没有充分证据,其结果是Y某房屋至今未建成,姐弟之间反目成仇。

至于不同村民小组的人能否互换土地?由于法律法规没有直接的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认为可以,一种认为不可以。我们隆回法院的判例是认为可以[见(2008)隆法民一初字和615号民事判决书,从网上搜索即可]。而本人则认为不可以,主要理由是农业部在2005年发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互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还存在的其他一些纠纷,在此不一一例举了。

 

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富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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