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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求凤等六人诉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
发布日期:2015-11-0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393

魏求凤等六人诉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前言

     2010年7月7日,隆回县电力局经营的一条高压线断裂至四人当场触电死亡并烧焦。事发后,隆回县人民政府向邵阳市应急办报告:“隆回发生雷击致2人死亡,受伤2人送村卫生室抢救”。第二天补报:“送村卫生室的2人也已死亡”。隆回县人民政府为受害者送去了1000元慰问金,后隆回县民政局给每个死者20000元的救济款,让村委会安葬死难者尸体,然后委托邵阳市气象局法规科(隆回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贺某老婆所在单位)做一个虚假“雷击鉴定”,以此对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受害方最后聘请律师维权,“四条人命”、”四年时间”,“四次判决”,”四种结果”,历经了从“天灾”到“人祸”的“黑白颠倒”,也历尽了从“不赔”到“少赔”再到“多赔”数量渐变。特别在维权过程中,四年后的今天,引起了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重视,对本案安全生产事故予以挂牌督办,邵阳市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隆回县“2010.7.7”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小组,对此事故进行全面调查追责。调查期间,隆回县电力局仍然提出:原告方向法院提交的事发现场的导线,不是现场的导线,系原告代理律师伪造的,事发地的导线是雷击击断的。事故调查小组再次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是原告方提交的导线与被告方运行线路上的导线是同一根导线,且导线断裂不属于雷击所致。同时相关责任人员对谎报、瞒报安全事故、故意制造虚假雷击鉴定,从而逃避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的事实已供认不讳,等待被告及相关责任人的是严重的罚款处罚和刑事、行政责任追究。

一、案情简介

2010年7月7日,由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以下简称隆回电力局)经营、管理的隆回县六都寨镇10KV六荷线腊树电力支线01号杆-02号杆之间的钢芯铝绞线断裂坠落到马路上,造成魏先超所骑摩托车由此地经过时触电起火,车上4人(其中包括魏先超的老婆殷南南和4岁孩子魏博宇、邻居小孩陈名船)全部触电身亡并被烧焦,罹难者脑髓横溢、血水漫流,事故惨不忍睹。遭受如此灭顶之灾,死难者家属悲痛欲绝无需赘述。让人心寒的是事故发生之后竟然无人将事故逐级上报、无人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无人宣称对事故负责、无人对死难者家属进行赔偿和致歉。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就有“隆回强雷电击断10千伏高压电线,致4人死亡”的新闻报导见之于网络和报端。紧接着,隆回县人民政府的副县长贺朝辉和电力局领导在荷枪实弹的武警部队掩护下三更半夜携1000元现金安抚死难者家属,称:“事件纯属‘天灾’,家属要节哀顺变”。时至8月2日,邵阳市防雷减灾办公室受隆回县人民政府委托作出一份《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此次事故系直击雷击断高压输电线路的相线……本次事故为一起非责任性事故,为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进一步印证了媒体和官方的说法。至此,死难者家属变得缄默无言……

二、诉辩主张

原告方主张:本案被告经营管理的10千伏高压线断裂坠落不属雷击所致,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死者殷南南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农村,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全案4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均应按广东省东莞市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原告方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金额高达2924304.8元的赔偿请求。

被告方则认为:1、本案事发地的高压线产权属于当地的五个村集体所有,不属于隆回县电力局;2、高压输电线断裂掉落系雷击所致,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依照《电力法》规定,隆回县电力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提出全案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按广东东莞市相关标准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律师承办过程

事发后,隆回县六都寨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调处,受害方只提出每人赔偿50000元,但隆回县电力局分文不予答应,死难者尸体就没有安葬。最后隆回县民政局通过当地村委会以每位死者20000元救济,由当地村委会做工作才安葬了腐败残尸。当事人不服,于是来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

本案从2010年9月6日正式接受当事人委托至2014年8月6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作出,历时4年之久,民事赔偿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一审重审→再二审的折腾和博弈——

律师经过初步调查、现场勘验和分析,对本案事故原因产生了疑问,在查阅大量与雷电有关的资料,认真学习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国家气象行业标准)及雷电灾害鉴定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到湖南省气象局、湖南省防雷中心、江西省防雷中心,四川省防雷中心、国家气象局法规司面对面的咨询,在彻底掌握了有关雷电灾害形成原因及如何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知识后,通过测量事故发地的经纬度,查阅中国气象局国家雷电监测预警公共服务网的雷电数据发现:2010年7月7日,在事故发生位置3公里范围内仅15时42分39秒有过一次雷电,强度为-39.4080千安。而鉴定报告所称的2010年7月7日17时30分左右,事故发生位置的3公里范围内根本没有发生过雷电!对《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进行了严密的审查,发现该鉴定报告存在诸多重大问题:1、参与鉴定的5名调查鉴定人员不具雷电鉴定资格,不懂雷电相关知识(甚至有厨师和司机参与,有的身份不明);2、鉴定过程中没有采用“剩余磁场法”、“金相法”等雷电鉴定的基本方法;3、“雷击点”确定明显错误;4、没有引用国家雷电监测系统的权威数据(雷电监测系统的运用是目前雷电事故鉴别的第一手段);5、鉴定报告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非责任性事故,为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属越权行为[根据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QX/T103-2009),雷电灾害鉴定结论只能确定是不是雷电灾害(包括是、不是和不能确定三种)及灾害等级,其认定事故性质和划分事故责任的作法严重超越自身权限]。据此断定,《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是一份不具有科学性和合法性的“黑心鉴定”。同时前往当事人家里进行遗物清理时发现死者殷南南生前在广东东莞打工时有劳动合同、暂住证、工资卡、住房公积金卡,有参加社保的各种资料,发现这些资料后,又前往广东东莞一一进行核实。

鉴于律师调查取证的局限性,历时七个月的调查取证后,律师仍觉得证据尚有缺陷,为了全面收集本案的证据,于2011年4月6日以四条人命只要求隆回县电力局赔偿80000元的诉讼请求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后,迅速申请人民法院向邵阳市气象局及被告隆回县电力局调取相关证据。结果隆回县人民法院调取到了邵阳市气象局进行鉴定时仅有的由苏建华书写的六页手掌大的原始记录资料;从隆回县公安局六都寨派出所调取到了事发当时的现场勘查笔录;申请从隆回县电力局调取事发当时断线处的高压瓷瓶,但电力局明确规定,不能向任何单位提供任何资料时,隆回县人民法院向事发当时修复线路、更换瓷瓶的郭小平进行了问话,查证事发2号杆断线处的杆顶瓷瓶没有开裂,只是中间被放电击穿了一个孔。至此所有调查取证已经彻底完成。于是向隆回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了(2011)隆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

为了进一步印证律师自身的观点,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的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为:“钢芯铝绞高压线断裂掉落不是雷击所致”。成竹在胸之后,2011年6月8日原告魏求凤等正式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鉴于死者殷南南生前在广东东莞打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在广东东莞的事实,依据“同命同价”的法律精神,原告方要求全案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按湖南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从而提出赔偿1577295.2元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14日,隆回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隆回县电力局虽然提供了不少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证据,都被一一识破。诸如提供一个用胶布贴起来瓷瓶,声称是事发地被直击雷击得四分五裂,为了证明其真实性,还提供了所谓的“原始照片”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查明隆回电力局提供的所谓瓷瓶“原始照片”系事后的2011年4月22日21:32和2011年5月3日20:56使用苹果手机在被告代理律师办公室拍摄的(因为原、被告律师分属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但办公室仅一墙之隔,照片属性栏内显示的经纬度与原告律师办公室的经纬度一致)。

一审开庭后,法院释明二点,一是线路的同一性问题,原告提交的导线,被告不予认可,是否申请同一性鉴定;二是原告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是否有证据补充。为此,原告申请同一性鉴定,但被告不予停电拆线。后被告又申请同一性鉴定,结果又自行撤回鉴定申请。有关赔偿标准的证据原告方依要求全部提交到位,人民法院也为此出具了证据收据。

案件尚未判决之前,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周某某(已判刑)召集人大内司委、法院相关领导进行调研后,责成承办法官撤回拟提交审委会研究的请示,不得再次开庭,让原告律师领回补充提交的全部证据(但承办律师没有将证据收据退还给法院),合议庭再次合议改变观点按农村居民标准直接判决,不得让“国有资产流失”。

2012年1月9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邵阳市气象局鉴定人员在未查阅雷电定位系统资料,未对现场高压线的熔珠、熔痕进行取样,甚至在未找到真正的雷击点的情况下,认定高压电线断裂跌落属直击雷击断所致,缺乏科学依据,其作出的《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关于“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由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死者殷南南生前领取工资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殷南南主要生活来源在城镇的事实。一审法院依照湖南省农村的相关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581775.20元。

一审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原审法院强迫律师领回的的殷南南生前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银行存取工资的详细清单等证据。隆回县电力局提供了证明输电高压导线断落系感应过电压产生强雷电流作用瞬时高温溶化造成(直接否认邵阳市气象局直击雷击断高压线)的司法鉴定意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对输电高压导线断落原因以及死者殷南南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12年5月1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隆回县电力局申请对事故原因进行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受害方律师向鉴定机构提交了一份30000多字的书面意见,意见从雷电的产生、雷电电磁脉冲、雷电的热效应、雷电的电磁效应、雷电的机械效应、雷电事故鉴定的基本方法、雷击点的确定、雷电定位系统在雷电事故鉴定中的应用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电杆档距超长等多方面阐述了原有鉴定的不科学性,分析了本案中高压输电线路的断裂坠落并非雷电所造成,为鉴定机构公正客观地做出鉴定提供有效参考。2012年10月30日,邯郸电力工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架线设计与施工存在缺陷……导线不能承受核定的承载力而断落,断线事故与雷击无直接关系”。同时,隆回县人民法院又直接带领隆回县电力局的代理律师到广东东莞对原告方提供的用于证明殷南南经常居住地在广东东莞的证据进行单方取证核查。基于此情,原告方便变更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要求按广东东莞市的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从1577295.2元变更为2924304.8元。

2013年6月14日,一审法院再次做出由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然而,让受害方难以接受的是,判决竟然对原告所提交的14份证明死者殷南南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在广东东莞的证据(包括:①《暂居证》、②《工作证》、③《劳动合同》、④工资清单、⑤住房公积金银行卡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⑥ 9位证人的证言)视而不见,反而以殷南南的银行卡从2010年3月起至5月,在隆回县的五次取款记录这一孤证作为依据,推测死者殷南南“从2010年3月份起一直居住在隆回”,进而得出“对殷南南的赔偿只能按照湖南省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的结论,仅改变农村居民的年度赔偿标准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2)隆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六原告844940元。

判决下发后,双方不服分别于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9日均再次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隆回县电力局再次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申请专家到庭帮助质询。原告律师在再次上诉过程中,着重针对一审法院以“死者殷南南从2010年3月起至5月分五次在隆回县银行取款”为由推断殷南南从2010年3月开始“一直居住在隆回”,进而推断殷南南的“经常居住地不在广东东莞”的说理,提出了其论据与论题“风马牛不相及”,犯了严重的“推不出”的逻辑错误观点。并假借法院的说理,运用反推理的方法得出“死者殷南南的银行卡每在隆回县的银行取一次款,其本人就必需在隆回住上一个月,否则就违反了一审法院的逻辑”荒谬结论,充分揭示了重审法院逻辑思维的紊乱、认定事实的错误。同时充分运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省高级法官培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行全面阐述、客观分析“户籍所在地”、“经常居居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同命同价”等的法律认定,从而要求二审法院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一般地区的标准计算赔偿。

四、承办结果。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并于2014年7月30日宣判,认为被告提出本案中的导线断裂系雷击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这种雷击存在也完全是可以预见,可以克服,并且完全可以避免的,从而撤销原审判决,全案进行改判:判令隆回县电力局共计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43105.6元。其中对死者殷南南的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一般地区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为537949.6元,其他三位死者按照湖南省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为148800元(相差3.615252688倍)。

五、律师解说

本案中,涉及“不可抗力”、“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法律问题如何认定,其本身并不算复杂。但作为普通百姓的原告与国有垄断企业进行长时期的诉讼对抗,中间还夹杂着当地个别良心泯灭政府官员的“政绩干扰”,其力量悬殊和艰辛可想而知。该案经历了从“天灾”到“人祸”的事实翻转,也历尽了从“不赔”到“少赔”再到“多赔”数量渐变,作为受害人的律师在长达4年的维权道路上,不仅自身要做到不屈不挠,同时还要激励当事人在诅丧时要树立起必胜的信念、永不放弃。其次,雷电作为一门冷门科学专业性很强,该案需要律师对雷电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自然科学知识要有深入的研究,甚至要比气象部门的“专家”略胜一筹,不然就无以对“专家”的意见形成否定。本案办案律师对雷电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方法的深入钻研,完全凭借高科技手段来推翻虚假的“黑心鉴定”,是诉讼代理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还有,对于“同命同价”的问题,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及精神已经十分明确,并在较长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本案“同命不同价”的结局,也许是法官在以“折中调和”来维持眼前的“和谐”,同时也为受害人的律师留下继续纠错的余地。案件终审判决的作出,意味着本案的诉讼告一段落,但本案差强人意的判决结果注定了律师追求正义的脚步不能停息,本案再审申请进行中……

 

撰写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伍昭律师

联系电话:1380739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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