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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产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15-11-0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01

一起房产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   宋金正

基本案情:

文某,女,中国台湾地区居民,离婚,一直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婚姻介绍。

李某,男,中国大陆居民,离婚,曾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婚姻介绍。

文某与李某因从事婚介相识,后一起合伙从事婚姻介绍,李某负责在大陆寻找欲嫁往台湾地区的女士,文某负责寻找台湾地区的男士,并陪同台湾地区男士到大陆相亲事宜,在合作中,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因生意不错,李某建议文某在大陆购买房屋,以便于婚介中相亲及其到大陆时居住。文某觉得这主意不错,遂于本世纪初花27万元多在邵阳市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在合作婚介过程中,李某称自己欠了别人几十万元钱,其中一位债权人是公务员,他的钱是挪用单位的公款,必须马上偿还,但银行贷款要财产抵押,于是想要文某用该房屋为其办理抵押。文某觉得在合作过程中李某人还不错,遂表示同意。但过了几天,李某又说,他到银行问了,因文某是台湾居民,用该房屋抵押,最多只能贷款伍万元。如果能过户到李某名下,就可以贷款拾多万元。于是,李某对文某说,想借她的房产办理贷款。文某也同意了,并且陪同李某到产权处办理了相关手续。过户后,李某用该房产到银行办理了贷款,贷款拾伍万元。

李某贷款后,又对文某说,银行贷款要付利息,不划算,不如你拿钱先把贷款还了,也好把房产证早点拿回来。文某又同意了,分几次把李某的贷款还了,拿回了房产证。李某也把房产证交给了文某,但一直推托,不去办理过户登记。两人因此而多次发生纠纷。期间,双方写了一张便条,称房屋的所有权是文某的,但装修算李某的。然后,双方也一直未提过户事宜,产权证也一直由文某保管。

后文某持房产证到产权处去咨询办理过户事宜,得到的答复是该房产证已登记作废,李某已挂失并重新办理了产权证书。这时文某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找李某要一个说法,李某只得答应协助办理过户,并把新办的产权证也交给了文某。双方到产权处办理过户,到评估结论作出后,李某称要协议及产权证的原件,文某见已经在办理过户了,就把这些原件都交给了李某,谁知,李某拿到所有原件后,当场把协议书(便条)撕毁,然后离开了产权处,不再办理过户登记。

于是文某聘请了律师起诉,但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要求李某履行协议(便条)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上诉后又被驳回上诉。

二审后,文某到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咨询,本人接待了她,在听了她的介绍后,本人认为这是一起诈骗案,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不受理其报案。经向产权处调取档案,原变更登记时有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是文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李某。但文某称其不识中文简化字,她不明白当时是说借她的房屋作抵押的,怎么就成了买卖了。

本人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建议其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李某支付15万元购房款。她在认真思考后采纳了本人的建议,并委托本人代为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本人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李某拒不执行,文某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律师分析

从诉讼的角度,这个案件表面上看是得到了完全的支持,但本人并没有胜诉的喜悦,留下的是沉重的法律思考。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诈骗犯罪案件

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自始至终,李某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双方的情人关系在设计圈套,让文某一步步走进这个圈套,并成功占有了该房屋。公安机关在文某报案后依法应该受理并立案侦查,但却以双方有约定为由称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

二、公安机关不立案后,怎样确定诉讼请求

如果公安机关立案,本案事实十分清楚,但在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文某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的确定十分重要。

文某第一次起诉和上诉均败诉,关键在于诉讼请求的错误。其要求履行的协议存在两个致命的问题:一是原件不存在了,人民法院不能认定其证明作用;二是该协议并没有约定过户登记事宜。本人接受代理时对诉讼请求作出了仔细的思考,主要有两种方案,一是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文某,二是请求李某支付购房款15万元。考虑到第一种方案与第一次诉讼一样存在致命的问题,最终选择了第二种方案,也得到了文某的认可。

民事诉讼中,现有的证据及诉讼请求之间的必然联系是确定诉讼请求的根本,否则会加大诉讼风险。

三、立法思考

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无论从取证的方式、证据的形式、证据的证明力、还是对证据链的要求都是不同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处理和救济途径作出明确可行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案件是否立案有很大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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