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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提出诉讼请求是保证胜诉的重要前提
发布日期:2015-11-0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446

正确提出诉讼请求是保证胜诉的重要前提

 

摘要:在民商事诉讼实务操作中,往往存在诉讼请求与案件法律关系不符;或混淆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关系竞合中诉讼请求选择的不恰当等诸多诉讼请求不正确情况。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判决结果,更甚者导致诉讼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正确提出诉讼请求是保证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也是值得每一位律师在实务中必须慎重思量和精确把握的重点问题。

 

在代理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首先要确定的问题是诉什么、求什么,接着再是如何证、如何诉。一个案件中,诉讼请求的确立通常引导了整个案件的诉讼思路和诉讼方向。如何行之有效的选择正确的、恰当的诉讼请求,成为律师在办案时的必须谨慎斟酌的重点、难点。

    要准确抓住以上问题的关键,首先我们应从诉讼请求的基本定义进行了解。

一、 诉讼请求的基本定义

诉讼请求是指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 要求法院予以判决支持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

在相当长的历史进程中,诉讼请求的概念与诉讼标的的概念被混淆、误解。要正确理解诉讼请求的基本概念,则必须准确把握其与诉讼标的的区别。

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确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和相互重合的内容,但由于二者使用的环境不同,因而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明显的差异,不能混淆。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请求指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具体来说,有以下区别:一是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的具体权益请求;而诉讼标的则是当事人根据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提出的诉讼请求包含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内容。离开了诉讼标的,当事人便不能凭空向法院提出任何具体的诉讼请求;当然法院也通过诉讼请求去把握隐藏在其背后的诉讼标的。二是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是实体权利方面的权益请求,也可能是程序上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内容,这种内容与实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与变更有密切的关系,但不会直接涉及到程序上的权益要求。三是诉讼请求可以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处分、变更,但诉讼标的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不能随意处分、变更。

二、 因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当而导致败诉的案例。

当事人一旦决定启动诉讼程序,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确定诉讼请求。事实上,当事人对所涉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主观认识程度,对客观法律知识掌握的熟稔程度,有无律师的介入以及法院在介入案件后的管理与审理活动都会对诉讼请求的确定造成一定影响。而作为律师,如何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及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整理出合法可行的诉讼请求和足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体系,是我们遇到的第一重考验。

在诉状中,律师代为载明请求的原因以及原告针对被告的权利主张,而原告请求的原因与权利主张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构成了因诉而启动的审判对象。提出了正确的、适当的的诉讼请求能很好的引导整个诉讼的方向。而在实践中,也出现过很多因为诉讼请求提出不当导致败诉的情况。笔者在律师实务工作中遇见过以下三个真实案例:

1、案件法律关系应为合同之债(债权关系),但提出的诉讼请求立足于物权的法律关系。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支付购房款7日内将房屋交付于乙方,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约将购房款支付到乙方银行账户。但随后乙方发现甲方所售房屋已有抵押登记,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乙方遂起诉至XX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甲方)所售房屋上已有的抵押登记;二、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原告(乙方)所有;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甲方)承担。

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决原告胜诉,判决撤销抵押登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诉讼费由甲方承担。但本案进行再审阶段后,甲方的代理人是一位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他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一、二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一方面,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为买卖房屋合同之债,实质上为债权范畴,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物权归属问题,涉及的是物权关系,与本案标的并不相符;另一方面,法院判决撤销抵押登记也存不当,抵押登记实际是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并不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和其他违法行为,所以法院不能因为债权而撤销已经成立的且合法的行政行为,而且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应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于是提出以上理由将案件进行至再审阶段,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案件就是典型的由于诉讼请求提出不正确,导致案件在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多次审判阶段后最终无法达到诉讼目的的情况。该案件原告失利主要是由于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不符导致的错误。所以,如何理清思路,从众多看似复杂迷离的关系中精确找出案件最本质的法律关系,从而立足于该法律关系提出正确的、适当的诉讼请求,才能保证达到诉讼目的。

2、诉讼请求中将文字相似但法律概念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名词混同。

彭小姐于2007年 1月1日被甲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乙外资企业代表处从事技术工作。彭小姐和甲签有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彭小姐每月工资5800元。甲于2008年4月15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未告知彭小姐解除理由。彭小姐觉得自己对劳动法略知一二,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所以就没有聘请律师,想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彭小姐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三个月工资1740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其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本案中,即使彭小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由于不能更改诉讼请求,依然难逃败诉的不利后果。这是一个由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错误导致败诉的典型案例,如果彭小姐的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经济赔偿金就不会是这个尴尬的结局了。

3、责任竞合案件中,因选择诉讼请求时未作周全考虑,导致当事人损害无法得到全部赔偿。

李某利用假期之闲与旅行社签订了一份集体旅游合同,从而成为了参团人员,但在旅游过程中,李某乘坐的大巴车发生了车祸,其原因是由于驾驶员在乙市违反了车辆安全操作规范,从而造成了撞车失控后翻车。经过乙市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是由于旅行社安排的大客车违反操作规程,因此,应对本次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过司法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于是,李某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令其赔偿损失。因李某在提出诉讼请求时法律知识欠缺,并没有过多考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于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会将原告的精神损失等方面的人身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内。作为受害人的李某,就承受着很多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在责任竞合的案件中,一个案件既可以基于侵权责任又可以基于违约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因当事人选择诉讼请求不当,最终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

三、 如何正确提出诉讼请求。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正确提出诉讼请求既是对律师实务工作的一个巨大挑战,也是保证胜诉的重要前提。一个案件由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法律知识欠缺、考虑不够周全,提出了不恰当的诉讼请求,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救济,最终无法完成实现其诉讼目的。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中,当事人的起诉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作为法律在起诉中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最基本的条件。而如何正确的、适当的提出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一致,即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同一;二、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名词概念准确,避免出现混淆法律概念的情况;三、在责任竞合案件中,经过周全思考,提出更优的诉讼请求,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充分救济。

对律师而言,正确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是案件迈出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如能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将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带来便利,也能为实现诉讼目的奠定基础。

 

                                 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

                                           聂梦兰律师

                                       二零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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