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1-0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74

(2007年6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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