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易会员
第五条 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条 申请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