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8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森林是指乔木林和竹林。林木是指树木和竹子。
林地是指郁闭度o.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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