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1-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36

(2007年7月31日 民政部令第3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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