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发布日期:2007-11-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9

(2007年6月21日 卫监督发〔2007〕20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 用语含义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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