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日 六届全国律协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 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在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对从事不同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受全国律协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委托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级律师协会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全国律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