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就律师道德建设问题谈谈几点看法。
一、什么是律师的道德建设?
狭义的道德专指品质范畴。所谓道德,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所谓品质,是指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本质。
广义的道德还包括执业纪律与办事作风等。所谓纪律,是指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等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制定、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条文。所谓作风,是指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表现出来的态度、行为。
我们这里所讲的律师道德建设问题是就广义而言的,它主要包括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和具有强制性的纪律要求。
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是对律师原则上、总体上的规定,一般比较抽象。其实现主要取决于律师个人的认识与努力,违反它,律师个人应感到内疚,同时也会遭受舆论的批评,从而使律师个人的信誉降低。这包括:(1)热爱祖国,坚持为国家根本利益服务;(2)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待人诚恳谦逊;(3)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4)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5)勤于学习,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6)严守机密,尊重同行,注重自身修养,珍惜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等。
具有强制性的律师执业纪律是对律师行业的具体规定,一旦违反将受到职业惩戒。这包括:(1)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的纪律,包括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收取报酬和费用等等;(2)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包括不得损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威信,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的纪律等;(3)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的纪律,包括律师不得草率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事实和材料等;(4)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关系方面的纪律,包括律师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合谋从事损害当事人的活动等等。
此外,有必要强调的是,律师道德建设要求不仅仅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行为予以约束,对律师在“八小时之外的”非职务行为也予以约束。世界各国普遍对执业律师进行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道德品行的考察。他们认为律师应当是绅士,即上流社会人士,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职业技能,而且具有高于一般平民的道德修养和情操,文质彬彬,格调高雅,超凡脱俗。在我国,实际上也有对律师进行日常品行考察,包括有无被开除的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等要求,这种要求有利于提高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
二、为什么要强调道德建设?
近几年来,湖南省株洲市律师队伍建设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律师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三大主题,以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目标,立足实际,不断深化改革,加强监督管理,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通过组织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和“诚信律师事务所”创建等活动,重点加强了律师队伍道德建设,增强了律师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意识,规范了律师从业行为,促进了律师服务行业风气的好转,提高了律师服务的社会公信力,维护了律师队伍的形象。
同时,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律师道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律师:一是一味地与检察官、法官、公安干警拉关系,套近乎,甚至结成利益关系,打关系官司,办人情案,坑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二是唯利是图,不讲信誉,不讲良心,不讲纪律,收费后不办事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三是多收费,少入帐,甚至收费后不入帐,私自受案收费;四是多处执业,一会是甲所律师,一会是乙所律师,一会又是丙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场所不办理异动手续;五是贬低同行,互相攻击,只有自己好,别人都有问题,对谁都不服气;六是为了张扬个人名声,为达到不良目的,不顾别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益和国家长远利益,唆诉挑讼,纠缠于枝节问题,影响法律的公正实施;七是支付介绍费、活动费等回扣给中介人以寻求案源;八是接收案件时大包大揽,作虚假承诺,吹嘘或暗示自己与司法人员有某种特殊关系;九是肆意降低收费标准,搞不正当竞争;十是唯恐天下不乱,简单的民事权益纠纷,既不愿调解,也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动辄向市领导、省司法厅领导,甚至中央领导告状,故意披露或泄露不公正的案件信息,给司法工作营造舆论压力等等。有这样两个律师违纪的案例。例一,谢某,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小谷围艺术村拆迁一案中,以个人名义向有关当事人发出了五封公开信。这些信件包含有部分过激言词,如“……写信给大家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辟谣……”,“……团结必胜,分化必败。我们清楚,拆迁人更加明白……”等。广州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认为,谢某代理该案属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案件,其行为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决定对谢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例二,周某,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2003年5月,周受托担任原成都市龙粟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某涉嫌贪污一案的辩护人。调查取证期间,周某擅自在3名证人已签名认可的3份调查笔录上添加了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相关的内容,并将材料提交受案法院。四川省司法厅认定事实后,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个人利益,也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的社会声望,严重制约了律师事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日趋完善,社会对律师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律师道德建设已经刻不容缓。
1、道德建设是律师的做人之本。做人首先要讲诚信,而讲诚信必须讲道德,良好的道德是做人之本,也是律师的做人之本。律师是知识型人才,但并不意味着有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就能成就律师事业。律师是法律职业者,更要求讲道德。从律师行业的现状来看,株洲市近300名律师中,有的事业有成,有的成绩平平,也有的苦苦挣扎多年,案源却日益萎缩,最终被迫退出。这一差异,一果多因,因人而异。究其原因,除了办案能力之外,大多数不乏是投机性大、言而无信、失信于民、不遵守职业道德甚至是道德品质败坏,这值得我们深思。要做个合格的律师,先要学会做人,而做人的根本在于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道德规范是支撑人际关系的基本要求,人如果没有基本的道德就会陷入众叛亲离、孤独无助的境地。个别律师不懂得这一道理,常常违规违法执业,其投机行为往往是成在一时,败在一世。因此,我们只有加强道德建设,才能建立律师基本的人际关系,才能创新人生,成就事业。
2、道德建设是律师的执业之基。市场经济社会,就是公平竞争的社会。律师行业各主体应同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秩序下平等竞争。这一秩序的维系靠的是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制,少数律师道德素养不高或不讲道德,将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必然导致更多的律师在更大的范围内不守秩序,从而形成一种恶劣的生存环境,动摇律师事业的根基。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严重受损,相比其他社会行业影响恶更劣。基于其本身的特点,本来就容易引起社会的不满情绪。一旦人们发现某些律师道德素质低下,提供的法律服务“质次价高”,自然会对整个律师界产生一种不信任感,怀疑律师行业存在的正当性。从大环境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市场主体之间,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都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如果大家都视行为规范为儿戏,不讲道德,不守法律,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影响对国家的法治信用,就会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动摇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基。因此,只有加强律师道德建设,才能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才能获得律师执业所需的最基本的生存自由和基础。
3、道德建设是律师的成功之道。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和谐稳定,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与冲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而律师正是直面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职业。律师作为中介者,一方面,架起了当事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桥梁,代表着法律;另一方面,维护当事人权益,代表着公正。律师在执业中,不仅要把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同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法律公正正确实施结合起来,而且要身体力行地倡导“爱国守法、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一名律师能否成功,关键是看他能否做到整合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减少社会交往的摩擦,促进人们相互尊重,实现各种力量的良性互动。而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要求是律师具备高度的社会公信力和亲和力。如果律师道德素质不高,社会利益各方就会丧失对律师的信任,律师就不可能处理好矛盾与冲突。因此,只有加强律师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和亲和力,才能促进律师协调好社会各种关系,走向成功之道。
4、道德建设是行业的生命之源。律师道德建设直接面对的是律师,但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社会。律师严格遵守道德规范,可以为社会提供更高质量、更多数量的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进而有利于自身的发展。透过历史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哪个国家律师道德建设比较好,哪个国家的律师职业就发展得比较好,哪个时期律师普遍恪守道德规范,形成了良好的风气,哪个时期律师职业就有大的发展。反之,律师职业社会形象下降,律师执业活动处处受困,甚至导致几乎寸步难行的窘境,使整个行业遭受重大挫折。另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对法律服务产生了全方位的需求,大量高素质的外国律师、港澳律师将进入国内,我国律师队伍将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因此,只有加强律师道德建设,才能真正开拓法律服务市场,适应形势的需要,促进律师职业的持久发展。
三、怎样加强律师道德建设?
1、根本在于律师自律。从律师职业的本质特征来看,律师进行职业活动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即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不同,不是履行国家的职权,而是在委托人的委托和授权下,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依法执行职务,并不依附于任何机关和个人,甚至也要独立于当事人。律师职业的高度自主性以及律师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方面所担负的重要责任,要求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认真诚实地对待自己的职务,采取与自己职业地位相称的自律行为。
――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律师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及形象。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律师这一性质决定了律师应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这就要求律师的政治素质必须过硬。只有拥有良好的政治作风,律师才能真正地把自己的工作提到一个高度,将其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树立崇高的理想,并以此为动力为之奋斗。律师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犹疑、不含糊、不动摇。要认真学习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当前,特别要认真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正确的服务观、执业观,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到执业活动的全过程,把严格依法办案落实到各项服务工作中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工作。
――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律师服务的本质特征和各项业务活动的核心问题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尽职尽责,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服务。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不断地加强自身修养。只有自身修养不断提高,具有高尚的品德,才能认真负责,具有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从而获得人民的承认和信任。同时,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这一优胜劣汰的过程,也要求律师必须具有高层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律师应该不断学习和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情操,注重自身修养,在日常生活中摒除一切恶习,表现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质朴大方的气质和风貌,给公众留下良好的形象。
――必须严格约束自己。严格约束自己很重要,因为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老子说过“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约束自己、限制自己,就有自由;放纵自己、不受管束,离身败名裂也就不远了。律师是自由度和开放度都很大的法律人,公众监督相对比较困难一点。如果律师自己不能约束自己,不能管好自己,那么就很容易做出格的事。近年来,缘于对金钱和社会地位的贪婪欲望和过分追求,在律师队伍中出现了不少违法违规的案例,甚至产生了少数为人不齿的败类。京城知名律师张建中(曾担任成克杰、李纪周的首席辩护人)就因帮助伪造证据罪名,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现代法治社会的律师决不是旧时代的“讼师”,更不能成为为强势者张目、只为“孔方兄”服务的“讼棍”。严格约束自己就是通过学习,使自己有所立,具体来说,就是脑子里要有些原则和规矩来指导、支配自己的行为,做到廉洁自律,不能以金钱、名利为执业的出发点,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名声名望。要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向他们学习,还要将一些坏的典型当作警钟,时时惕厉在心。
2、关键在于强化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严格执业监督是新时期加强律师道德建设的关键。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加强对律师管理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一是强化行业监督机制。律师协会要运用告诫规劝、检查评议和违规惩戒等自律管理手段,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市律师协会要完善律师纪律委员会负责案件调查,设立和完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案件处理,条件成熟时可建立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同时,要注意吸收业外人士参与监督,以保证惩戒的公正性、权威性。
二是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宏观、政策、协调上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要在准确把握律师队伍现状和工作规律的基础上,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严格律师行业准入和执业管理,提高进入律师队伍的门槛,严格律师实习制度,保证实习质量。要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特别是对律师异地执业的管理。同时,要改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相互关系,防止相互之间产生不正当经济利益,克服律师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完善投诉查处机制,集中力量查处重大的律师违法违纪案件。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公开投诉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的监督。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和完善执业公示制度,将律师服务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服务规范、执业纪律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贯彻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情况的监督,要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联络,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从律师主要执业渠道中开展定期、定量的检查。
四是强化舆论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减震器”、“解压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自警自醒机制的重要一环。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好人好事进行表扬报道,对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曝光,扩大社会对律师的认知度,避免律师在执业中“暗箱操作”。
3、核心在于坚持的党的领导。加强律师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强化组织保障、科学指导、优化外部环境,全面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我们国家的各项事业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有条不紊地开展的。法制工作更是离不开党的领导,因为这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大局和人民的团结,只有通过法制建设,才能有效地维护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律师工作作为法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律师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如果没有党的领导,没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就会丧失执业的依据,偏离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律师队伍党组织是凝聚和团结广大律师的政治核心,对律师事业的发展负有引导、监督作用,对律师自身素质的提高起着帮助、促进作用。因此,要大力加强律师党支部建设,以广大律师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党的各项活动,把党的工作和律师的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党的工作和律师自身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以党务促进业务,增强广大律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要教育、引导、监督律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积极做好律师队伍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把思想进步、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好的律师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提高党员律师比例。要充分发挥律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党员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广泛接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密切党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扩大并巩固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基础,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党员律师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带头树立敬业为民、诚实守信、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作风,清廉从业,严格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始终坚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和财经纪律。